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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茅台配套公有云服务项目(二次)”异议函的回复
各投标人:
现就“i茅台配套公有云服务项目(二次)”异议函的内容,回复如下:
异议内容:
1.投标人须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业****数据中心业务;****公司****公司出具的****管理部门出具的该授权书备案证明(提供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投标人承诺派驻的驻场服务人员数量在满足本项目最低配置要求基础上,每增加1名驻场服务人员且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注: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主要诉求:
1.****公司的,****公司出具的资质授权书是否满足要求。
回复:按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依据工信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开展对应增值电信业务及相关经营活动。若本项目独立法人****公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参与投标,须同时满足:①投标人须列入该许可证持证****公司清单范围内;②****公司完整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扫描件,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驻场人员是否需要提供社保证明。
回复:按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本回复未涉及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变更,故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不变。标书代写
****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