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27 |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6〕19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批复 |
| 组配分类 | 操作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绿****公司:
你公司重新报批的《**绿****公司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环境风险专项)》(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南****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6]226号),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绿****公司位于漕运镇南闸工业集中区48号投资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项目(环评批复文号为淮环表(安)复〔2025〕27号),******公司位于漕运镇南闸工业集中区58-1厂房投资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项目(环评批复文号为淮环表(安)复〔2025〕36号),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公司发展需要,2025年11月,******公司并入**绿****公司,****公司统一规范管理,在漕运镇南闸工业集中区48号厂房建设“**绿****公司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项目”。项目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约1145m2,建成后形成年危废收集贮存量5000吨的收集和贮运能力。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绿****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处理厂,其中pH、COD、SS、氨氮、TP****处理厂接管标准,处理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D标准,尾水排入白马湖上游引河。项目初期雨水托运至**市****公司处理,尾水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C标准后,尾水排入清安河,远期具备接管条件后****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1#危险废物暂存库废气(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经密闭负压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2#危险废物暂存库废气(氯化氢、硫酸雾、氟化氢)经密闭负压收集至碱喷淋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其他”)、氟化氢、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氟化氢、氯化氢、硫酸雾)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氟化氢、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4.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清洗废液、喷淋废液、废劳保用品、废电池及废包装容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5.本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
6.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厂房区、事故应急池、导流沟、初期雨水池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7.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8.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建设165m3事故废水收集池,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9.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2147吨、氨≤0.1451吨、硫化氢≤0.0022吨、氯化氢≤0.005吨、氟化氢≤0.0324吨、硫酸雾≤0.0007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159吨;氨≤0.0403吨、硫化氢≤0.00061吨、氯化氢≤0.0037吨、氟化氢≤0.024吨、硫酸雾≤0.0005吨。
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外排环境量):
生活污水量≤292吨,COD≤0.057/0.0117吨、SS≤0.029/0.0029吨、氨氮≤0.008/0.0009吨、TP≤0.0011/0.0001吨、TN≤0.011/0.0029吨。
初期雨水量≤29.72吨,COD≤0.015/0.0015吨、SS≤0.0059/0.0003吨。
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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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