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
关于《**国家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委托书》的公示
为加强**国家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扩权强区财政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方案〉等12个扩权强区配套实施文件的通知》(海府办〔2022〕28号)《****办公室 ****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字〔2025〕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由其负责的建设工程(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委托给**市****监督站具体实施,并签订《**国家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方责任、受托方责任、委托期限等内容。现按规定程序向社会予以公示。
**国家高新区
2026年5月27日
**国家高新区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委托书
委托方:****
受托方:**市****监督站
为加强**国家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完善扩权强区财政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方案〉等12个扩权强区配套实施文件的通知》(海府办〔2022〕28号)《****办公室 ****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字〔2025〕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委托****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由其负责的建设工程(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委托给受托方**市****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具体实施:
一、委托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省实施办法》等。
二、委托权限范围
(一)负责**国家高新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含人防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质量、安全和建设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受监的建设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三)负责对受监的建设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抽查;负责实施受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四)负责对受监的房屋建筑(含人防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五)负责对受监的建设工程参建责任主体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问题责令整改或停工;依法将参建责任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呈报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处罚;依法将参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呈报委托人予以认定。
(六)负责受监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建或保修期内)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的质量安全投诉并督促处理。
(七)参与受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托方按委托权限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与受托方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及时协调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按委托权限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托方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组织实施行政行为,不得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托方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至2029年5月14日终止。本委托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期限到期后,如无新增或需调整的工作,本委托书自动延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