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高性能BOPA膜材产业化项目(二期)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5月28日-6月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高性能BOPA膜材产业化项目(二期)。
二、建设地点:****园区惠泽路5号。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工业园区惠泽路5号,在现有厂区内已建2号厂房预留空地内进行建设,不涉及新增用地。本次**1条高性能BOPA薄膜生产线,预计年产高功能性BOPA薄膜2万吨,总投资225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废水收集池,生产废水在废水收集池集中收集后,通过园区污水****工业园****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废水应从严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表3聚酰胺树脂基准排水量,****工业园****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新增一套有机工艺废气净化装置,采用“水喷淋+干式过滤”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过滤器清洗废气依托已建配套废气洗涤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标准。
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氨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DB31/1025-2016中表3、表4标准限值。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项目废润滑油、有机废气净化装置更换的填料、破损过滤网、喷淋废液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开机厚料、熔体过滤渣、边角料、次品、废熔体、废包材等一般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应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0820
地址:****中心****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