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建筑企业: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厅字〔2021〕2078号)精神,为促进林区建筑业企业转型发展,持续规范建筑企业施工劳务市场,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标准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件标准,施工劳务企业备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人员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三)申报材料
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2.企业净资产证明材料(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4.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5.30名技术工人身份证、职业技能证书及保险证明;
6.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资料。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企业登录**省政务服务网选择申请事项,按页面提示上传相关资料信息。
(二)受理。林区资建局工作人员网上受理。
(三)审核。林区资建局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同意备案,企业自行打印电子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三、监督管理
(一)备案合格的企业,还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依法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二)加强核查。严格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劳务企业备案的要求,对申请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抽查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依法撤销备案。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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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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