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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地址:**市**区统一路406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市**区文化西路290-1号)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631-****326
通讯地址:**省**市**区塔山中路317****中心5楼投资建设综合大厅生态环境审批专窗13号
邮 编:2642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环境局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威环审书〔2026〕7号-公示版.pdf | 202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