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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600MA0937QQ9N | 建设单位法人:董毅 |
| 张宁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雄**区**县 |
| **省雄**区启动区淀安大街325号 |
| 雄**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61-输变电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20-D4420-电力供应 |
| 建设地点: | **省雄**区**县 |
| 经度:116.803250,115.951040 纬度: 39.982910,38.93714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8-05 |
| 雄安环表〔2022〕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3030 |
| 191 | 运营单位名称:**** |
| ****0600MA0937QQ9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中旭****公司 |
| 911********128618J | 验收监测单位:**中旭****公司 |
| 911********128618J | 竣工时间:2025-06-07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4-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2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n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变电站:**一座110kV****电站,本期规划规模为1×50MVA。主变电压比为110/10kV;110kV出线1回;主变低压侧配置3Mvar电抗器和3Mvar电容器,变电站同期建设一座有效容积23m3的事故油池。 输电线路:110kV**支线**线路长度约5.3km,其中单回路架空角钢塔架设长度4.4km,单回路电缆长度0.9km。 | 实际建设情况:变电站:已建设一座110kV****电站,主变容量为1×50MVA。主变电压比为110/10kV;110kV出线1回,主变低压侧配置3Mvar电抗器和3Mvar电容器,变电站已建设一座有效容积23m3的事故油池。 输电线路:110kV**支线,**线路长度约5.3km,其中单回路架空角钢塔架设长度4.4km,单回路电缆长度约0.9km。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尽量减少施工用地面积及时恢复施工现场、道路等临时用地的原有土地功能,并做好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认真落实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等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地表水体环境。 2.工程周围区域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电站、输电线路评价范围内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相应标准限值。 3.****电站合理布局,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站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同时确保线路周边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4.按规范建设事故油池,防止非正常情况下造成的环境污染,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1.施工期噪声防治:合理选择和安排了施工时段,运输车辆途经环境居民点时采取了限时、限速行驶、禁止鸣笛、施工围挡等措施。 2.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实施硬质围挡封闭管理,保持道路清洁,规范物料堆放;对临时堆土、土石方运输等易起尘环节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苫盖,并在条件允许区域采取洒水降尘等抑尘措施 3.施工期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期生活污水已依托周边既有公用设施统一处置,同时通过合理安排避开雨天施工,确保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沉淀池沉渣均集中收集并运送至指定场所处理;渣土统一运往雄**区渣土场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依托周边居民设施,与当地生活垃圾一并处理。施工结束后,已完成现场迹地清理工作 5.验收监测期间,雄**区**110kV变电站、架空线路、地下电缆及敏感目标处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工频电场强度4kV/m和工频磁场强度100μT的控制限值要求。 6.验收监测期间,雄**区**110kV变电站厂界四周监测点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架空线路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7.变电站设有事故油池,容积为23m3,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期未产生事故油和废蓄电池。若以后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事故油和废蓄电池产生,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及运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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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防渗化粪池 | 无 | 已建设 | 未监测 |
| 1 | 低噪声电气设备;主变压器户内布置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1类功能区标准 | 采用低噪声电气设备,并全部实施基础减振措施;主变压器采用户内布置,通过墙体隔声结构降低噪声传播 | 昼间噪声监测值为41~47dB(A),夜间噪声监测值为35~42dB(A) |
| 1 | 按规范建设事故油池,防止非正常情况下造成的环境污染,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变电站设有事故油池,容积为23m3,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期未产生事故油和废蓄电池。若以后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事故油和废蓄电池产生,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及运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
| 1 | 建设一座有效容积23m3的事故油池,事故油池位于站内东北侧。 | 变电站设有事故油池,容积为23m3,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期未产生事故油。若以后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事故油和废蓄电池产生,将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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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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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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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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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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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尽量减少施工用地面积及时恢复施工现场、道路等临时用地的原有土地功能,并做好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认真落实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等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地表水体环境。 2.工程周围区域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电站、输电线路评价范围内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相应标准限值。 3.****电站合理布局,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站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同时确保线路周边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4.按规范建设事故油池,防止非正常情况下造成的环境污染,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施工期噪声防治:合理选择和安排了施工时段,运输车辆途经环境居民点时采取了限时、限速行驶、禁止鸣笛、施工围挡等措施。 2.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实施硬质围挡封闭管理,保持道路清洁,规范物料堆放;对临时堆土、土石方运输等易起尘环节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苫盖,并在条件允许区域采取洒水降尘等抑尘措施 3.施工期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期生活污水已依托周边既有公用设施统一处置,同时通过合理安排避开雨天施工,确保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沉淀池沉渣均集中收集并运送至指定场所处理;渣土统一运往雄**区渣土场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依托周边居民设施,与当地生活垃圾一并处理。施工结束后,已完成现场迹地清理工作 5.验收监测期间,雄**区**110kV变电站、架空线路、地下电缆及敏感目标处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工频电场强度4kV/m和工频磁场强度100μT的控制限值要求。 6.验收监测期间,雄**区**110kV变电站厂界四周监测点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架空线路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7.变电站设有事故油池,容积为23m3,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期未产生事故油和废蓄电池。若以后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事故油和废蓄电池产生,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及运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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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