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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600MA0937QQ9N | 建设单位法人:董毅 |
| 张宁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雄**区**县 |
| **省雄**区启动区淀安大街325号 |
| ** 110 kV网架完善工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61-输变电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20-D4420-电力供应 |
| 建设地点: | **省雄**区** |
| 经度:****758.890000,****847.346000 纬度: 390446.736000,390257.00800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0-31 |
| 雄安环表〔2023〕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4255 |
| 19 | 运营单位名称:**** |
| ****0600MA0937QQ9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中旭****公司 |
| 911********128618J | 验收监测单位:**中旭****公司 |
| 911********128618J | 竣工时间:2025-06-26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4-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2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n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更换大营110kV站3#主变,主变容量为50MVA,户外布置,**3#主变下35kV母线,扩建2个出线间隔; **大营站-昝岗1#站110kV线路1回,总长6.2公里,其中电缆线路2.5公里,架空线路3.7公里。 | 实际建设情况:(1)更换大营110kV站3#主变,主变容量为50MVA,户外布置,**3#主变下35kV母线,扩建2个出线间隔; **大营站-昝岗1#站110kV线路1回(运行名称:110kV露大线),总长6.3公里,其中电缆线路2.5公里,架空线路3.8公里。 |
| 110kV露大线001号杆塔因现场地形及位置条件不适宜往南移动100m,导致线路增长100m。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尽量减少施工用地面积及时恢复施工现场、道路等临时用地的原有土地功能,并做好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认真落实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等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地表水体环境。 2.工程周围区域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场强度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电站,线路评价范围内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场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相应标准限值。 3.变电站运营期站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线路周围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类、4a类标准;声环境敏感目标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类标准。 4.按规范建设防渗事故油池有效容积约为18m3,防止非正常情况下造成环境污染,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由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1.施工噪声:本项目夜间不施工,昼间施工时****工厂界范围内作业,并采取降噪措施; 2.施工扬尘:施工期间已对裸露地表及时洒水,有效降低了扬尘现象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固体废物: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在施工场地设置垃圾桶,由环卫部门处理;建筑垃圾、沉淀池沉渣运至指定的场所处理,未随意丢弃;拆除主变等电气设备整体运输至电网指定地点;拆****公司回收后综合利用;渣土运至雄**区统一的弃土场; 4.地表水:施工废水主要是设备冲洗所产生的废水,施工废水很少,经简单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站内厕所,定期清掏。 5.验收监测期间,**大营110kV变电站四周各监测点及输电线路处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工频电场强度4kV/m和工频磁场强度100μT的控制限值要求。 6.验收监测期间,**大营110kV变电站厂界四周监测点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输电线路及声环境敏感点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类标准。 7.变电站设有事故油池,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产生事故油和废蓄电池。若以后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事故油和废蓄电池产生,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及运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由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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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化粪池 | 无 | 已建设 | 未监测 |
| 1 | 低噪声设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 | 电气设备采取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 | 昼间噪声监测值为47~58dB(A),夜间噪声监测值为37~46dB(A) |
| 1 | 按规范建设防渗事故油池有效容积约为18m3,防止非正常情况下造成环境污染,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由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 变电站设有事故油池,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产生事故油和废蓄电池。若以后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事故油和废蓄电池产生,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及运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由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
| 1 | **1座事故油池,有效容积为18m3 | **一个事故油池有效容积18m3,3号主变西南侧不具备建设事故油池条件,因此建设在西北侧 |
| 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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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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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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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占地面积约300m2 临时占地合计约7265m2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永久占地面积约300m2 临时占地合计约7265m2,临时占地已恢复原有生态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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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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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尽量减少施工用地面积及时恢复施工现场、道路等临时用地的原有土地功能,并做好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认真落实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等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地表水体环境。 2.工程周围区域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场强度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电站,线路评价范围内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场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相应标准限值。 3.变电站运营期站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线路周围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类、4a类标准;声环境敏感目标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类标准。 4.按规范建设防渗事故油池有效容积约为18m3,防止非正常情况下造成环境污染,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由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施工噪声:本项目夜间不施工,昼间施工时****工厂界范围内作业,并采取降噪措施; 2.施工扬尘:施工期间已对裸露地表及时洒水,有效降低了扬尘现象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固体废物: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在施工场地设置垃圾桶,由环卫部门处理;建筑垃圾、沉淀池沉渣运至指定的场所处理,未随意丢弃;拆除主变等电气设备整体运输至电网指定地点;拆****公司回收后综合利用;渣土运至雄**区统一的弃土场; 4.地表水:施工废水主要是设备冲洗所产生的废水,施工废水很少,经简单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站内厕所,定期清掏。 5.验收监测期间,**大营110kV变电站四周各监测点及输电线路处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工频电场强度4kV/m和工频磁场强度100μT的控制限值要求。 6.验收监测期间,**大营110kV变电站厂界四周监测点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输电线路及声环境敏感点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类标准。 7.变电站设有事故油池,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产生事故油和废蓄电池。若以后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事故油和废蓄电池产生,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及运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由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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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