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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 400,000元 人民币 |
| 43,297,105.8元 人民币 |
| 其他评标办法 |
| 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4.1条竣工结算申请中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变更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0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按发包方《结算通知》的要求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因承包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完成结算资料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承包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的原则向发包人报送结算资料,竣工结算审减额按照****建设厅关于规范造价咨询活动提高结算质量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5]8号)执行。” 其他内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