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求稿)
为规范**县沙**镇农牧民住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序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持续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结合征收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实施征收安置范围为沙**镇潘保村67户农牧民住房,具体区域**潘保村河道东侧、****活动室、南至潘保路、北至尕小公路,其中潘保路与热水路连接巷道以东19户、以西48户。
二、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严格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实施,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征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征收补偿内容
征收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房屋本体、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因征收房屋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住宅房屋补偿方式、标准及计算方式
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房屋建筑面积、用途及性质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征收前未登记的建筑,以****草原局****中心)测算结果为依据,****政府认定后依法处置。选择产权调换的,统筹实施**县沙**镇潘保村农牧民搬迁保障性住房(一期)项目,规划建设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以实际测量结果为准),安置房64套,配套完善相关附属设施,建设资金由县级财政配套及援建资金保障。
(一)货币补偿。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楼按2600元/平方米标准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面积****政府认定面积为准;国有土地上**按房屋结构等级对应标准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面积****政府认定面积为准,具体标准如下:
| 结构等级 |
划分标准 |
补偿单价 (元/㎡) |
| 砖混一等 |
上下圈梁、构造柱,现浇屋面板,红砖砖墙;内外墙粉饰或贴砖;防盗门、中空窗;地板砖或木地板地面;室内居、厨、卫功能区齐全;上下水、电、暖设施齐全。 |
2500 |
| 砖混二等 |
红砖砖墙到顶,现浇或预制屋面板,内外墙粉饰或贴砖;普通门、铝合金或塑钢窗;地板砖或木地板地面;上水、电、暖设施齐全。 |
2300 |
| 砖混三等 |
砖墙到顶,预制屋面板,内外简单粉饰;水泥地面;普通门窗;电照。 |
2100 |
| 砖混四等 |
砖墙到顶,预制屋面板,**墙;简单门窗 |
1900 |
| 砖木一等 |
红砖墙到顶,双坡松木屋架;檐柱木雕花或室内居、厨、卫功能区齐全;内外墙粉饰或贴砖;雕花木窗或铝合金、塑钢窗;地板砖或木地板地面;室内上水、电、暖设施齐全。 |
2150 |
| 砖木二等 |
红砖墙到顶,双坡屋架或单坡松木屋架;内外墙粉饰或贴砖;地板砖、木地板或水泥地面;铝合金、塑钢窗或钢窗;室内有上水、电或暖气设施。 |
2000 |
| 砖木三等 |
砖墙到顶,单坡木屋架;**墙;钢窗或木窗。 |
1800 |
| 土木一等 |
土块墙承重部分砖墙,双坡松木屋架;檐柱木雕花或室内居、厨、卫功能区齐全;内外墙粉饰或贴砖;雕花木窗或铝合金、塑钢窗;地板砖或木地板地面;室内上水、电、暖设施齐全。 |
1850 |
| 土木二等 |
土块墙承重部分砖墙,双坡屋架或单坡松木屋架;内外墙粉饰或贴砖;铝合金、塑钢窗或钢窗;地板砖、木地板或水泥地面;室内有上水、电或暖气设施。 |
1700 |
| 土木三等 |
土墙承重,单坡木屋架;钢窗或木窗。 |
1400 |
(二)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楼按建筑面积1:1.1比例置换,置换面积以权属证载面积为准;国有土地上**砖混结构按1:1.1、砖木结构按1:1、土木结构按1:0.9比例置换,置换面积****政府认定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唯一住宅置换后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标准予以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成套住宅按“征一安一”原则安置;非成套住宅置换后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可选择多套安置房。
(三)面积差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楼层差价另行核算。成本价、市场价由相关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折算回原房屋面积后按原补偿标准结算。
五、非住宅房屋、附着物及装饰装修补偿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房屋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统一纳入房屋补偿核算范围,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确保补偿合理合规、公平公正。
六、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其他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000元/户标准一次性发放;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000元/户标准一次性发放,用于补贴被征收人搬迁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过渡期暂定36个月,结合我县过渡房存量统筹安置,超出房源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间发放相应补助。补助标准为800元/月,按年度一次性支付;实际过渡期超出36个月的,按超出月数据实补发。补助发放期限自被征收房屋交验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公告发布后3个月止。
(三)经营性补助。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满3年的,经相关部门核定确认后,按实际经营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弥补经营户因征收产生的经营损失。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按35元/平方米/月标准发放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切实保障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土地使用权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值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按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确保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七、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期完成签约搬迁,设立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征收签约公告发布之日起1—10日内签约的,奖励30000元/户;
(二)征收签约公告发布之日起11—20日内签约的,奖励20000元/户;
(三)征收签约公告发布之日起21—30日内签约的,奖励10000元/户;
(四)征收签约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八、签约期限及补偿款发放
签约期限为征收签约公告下达之日起60日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的,****政府****法院强制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按补偿协议约定期限足额拨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其余补偿款优先抵扣安置房购房款,剩余款项按协议约定期限拨付。
九、安置房建设标准及不动产税费办理
****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必须严格符合国家及**省建筑设计、质量安全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标、配套设施完善,满足农牧民居住需求。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税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调换面积与原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规定缴纳契税,被征收人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供办证所需全部资料,确保产权办理工作顺利推进。
十、选房规则
安置房选房顺序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次序确定,先签约先选房。被征收人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搬迁的,其所选房号自动失效,重新纳入选房范围,确保选房工作有序开展。
十一、特殊情形房屋处置
对产权不明、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产权纠纷未解决、房产部门代管等情形的房屋,由征收部门拟定专项补偿方案,****机关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政府审核公告,****法院强制执行。征****政府依法收回,承租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按评估价予以补偿;承租人需继续租赁住房的,可按相关规定优先申请办理租赁手续。
十二、其他事项
(一)涉及租赁、借用关系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厘清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后,再办理征收相关手续,确保征收工作不受影响。
(二)设有抵押权的被征收房屋,抵押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双方可协商重新设定抵押、依法清偿债务或解除抵押,确保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三)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须将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属凭证交至县****办公室,****登记中心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四)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由征收部门按法定程序统一组织拆除,拆除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五)产权不明或存在债务纠纷的房屋,由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后,按本方案规定程序处置。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三、工作要求
为确保潘保村农牧民住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切实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做好以下工作要求:
(一)强化权属核实,筑牢工作基础。县房屋征收工作专班及潘保村“两委”要密切配合,****小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结构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核实,逐户建立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对未登记建筑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核查、认定,确保权属核实工作合法合规、客观公正,为征收补偿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规范资产评估,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评估工作。评估机构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真实有效。同时,及时公示评估结果,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监督,对被征收人提出的异议及时依法处理,保障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组建矛盾纠纷调解专班,深入征收一线,及时了解被征收人的诉求和困难,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引导工作。对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坚持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采取“一对一”调解、多方协调等方式,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坚决杜绝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严格补偿发放,保障群众权益。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及时足额发放各类补偿款、补助费和奖励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等行为。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优先保障安置房建设进度,及时通报建设情况,确保按时交付使用;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拨付补偿款,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五)有序推进征收安置,提升工作质效。统筹推进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选房安置等各项工作,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流程、严格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高效推进。加强对征收现场的管理,规范房屋拆除流程,做好安全防护和环境整治工作。强化安置房建设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安置房质量达标、配套完善。同时,做好被征收人的后续服务工作,帮助解决搬迁、安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提升被征收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六)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通过村广播、宣传栏、入户宣讲、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政策、方案和工作进展,让被征收人全面了解政策、理解政策、支持政策。及时宣传征收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消除群众疑虑,营造“人人支持征收、主动配合征收”的良好工作氛围。
(七)严格纪律要求,规范工作行为。参与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在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廉洁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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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