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可研、勘察设计服务询价公告
一、基本情况
为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风险,完善区域防灾减灾体系,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拟实施本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现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专项设计服务进行公开询价。
1、项目名称:******停车场潜在崩塌、麻拉河1#不稳定斜坡治理项目
2、项目地点:**县八宝镇
3、项目内容:主要包含隐患区域地质灾害排查、岩土工程勘察、灾害成因及稳定性分析、治理方案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施工图设计、概算编制及后期技术配合、图纸答疑、报审整改等全套技术服务工作。
4、资金来源:县级一般债券,资金已落实,具备询价采购条件。
5、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完成现场勘察、可研编制、全套设计成果报审及修改完善,配合完成项目预算评审、立项批复等相关工作。
二、询价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本次询价为一体化服务采购,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三大核心内容,服务商需提供全套技术成果及配套服务,具体如下:
1、可行性研究服务:全面核查项目区域地质灾害现状、隐患范围、风险等级,分析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及社会效益;论证治理方案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完成项目投资估算、效益分析、风险评估,编制符合财政评审、立项审批标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合完成可研评审、答疑及修改完善工作。
2、工程勘察服务:开展现场实地勘察,完成地形测绘、地质剖面测量、岩土取样、原位测试、水文地质调查等工作;查明灾害体分布范围、岩土体性质、地质构造、地下水分布及灾害诱发因素;精准分析地质灾害稳定性、危害性,明确治理工程地质条件,出具完整合规的工程勘察报告、勘察图纸及检测数据,为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施工实施提供准确地质依据。
3、工程设计服务:结合勘察成果及可研结论,依据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概算;设计方案需贴合现场实际、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满足防灾治理核心需求;全程配合预算评审、图纸审查、项目招投标、施工技术交底、现场答疑、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技术服务,根据评审及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优化、修改设计成果。
三、报价方式及计费规则
1、报价方式:本次询价不采用固定总价报价,统一采用审定预算折扣率方式报价,所有响应单位仅填报唯一整体折扣率,计费、结算均以该折扣率为准,具体规则如下:以预算评审部门最终审定的本项目可研、勘察、设计专项预算总额为唯一计费基数,不含项目施工、监理、检测等其他费用。响应单位填报预算折扣率(百分比),折扣率为最终结算比例,例如:填报90%,即最终服务费=财政审定专项预算总额×90%;折扣率区间须符合行业及财政管控要求,合理合规,严禁恶性低价。最终合同结算总价=财政审定可研+勘察+设计专项预算合计 × 投标折扣率。
2、 报价要求:本次报价为含税全包折扣率,包含人工、设备、勘察、资料编制、评审配合、后期技术服务、税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采购人无需额外支付其他费用;响应单位仅允许填报一个整体折扣率,不拆分可研、勘察、设计分项报价,分项工作盈亏由服务商自行承担;折扣率一经填报,合同履约期间固定不变,不作任何调整。
四、成果交付要求
1. 交付成果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概算书、全套图纸及相关附件资料,所有成果均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及当地自然**、财政评审部门要求;
2. 纸质成果交付不少于6套,同时提供全套可编辑电子版资料(CAD图纸、Word报告、Excel概算文件);
3. 所有成果需一次性通过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根据评审意见免费完成修改、优化、复审直至审核通过;
4. 全程配合项目立项、预算评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全过程技术支撑服务。
五、服务商资格要求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地质灾害治理相关技术服务内容;
2. 具备具备工程咨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资质等级满足本项目评审及行业要求,项目接受联合体报价;
3. 近3年内具有同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可研、勘察、设计服务业绩,无重大质量事故、不良信用记录;
4. 配备专业项目团队,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关高级工程师职称及地灾治理从业经验,全程驻场对接服务。
六、评审及成交原则
本次询价采用综合择优评审方式,在服务商资质合格、业绩达标、服务方案完善、满足全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资质实力、技术方案、服务周期、过往业绩,以合理低价折扣率为主要评审依据;
七、其他说明
1. 本项目所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服务商不得擅自挪用、转借;
2. 服务商需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及安全生产要求,现场勘察作业安全责任由服务商全权承担;
3. 逾期交付成果、成果质量不达标、拒不配合评审整改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扣除服务费并追究违约责任;
4. 本询价报告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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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