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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合伙)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1********4755690 | 建设单位法人:张浩 |
| 张浩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 **省**市**马厂镇杨官店四村村****园区南区) |
| ****喷涂生产线改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60-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建设地点: | **省**市** **省**市**马厂镇杨官店四村村****园区南区) |
| 经度:116.960695 纬度: 38.652675 | ****机关:****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2-29 |
| 青审批环表〔2025〕6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1-0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 |
| 1 | 运营单位名称:****(普通合伙) |
| 911********475569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944MA7HTK0323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944MA7HTK0323 | 竣工时间:2026-01-0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4-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14867 |
| 改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加工喷涂机箱机柜1万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加工喷涂机箱机柜1万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为适应产品结构,对原有喷涂生产线进行改建,拟将原有1台49.5m×4m×4m的固化设备更新为1台39.5m×4m×4m的固化设备和1台8m×4m×4m的固化设备。改建后其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不变。 | 实际建设情况:为适应产品结构,对原有喷涂生产线进行改建,拟将原有1台49.5m×4m×4m的固化设备更新为1台39.5m×4m×4m的固化设备和1台8m×4m×4m的固化设备。改建后其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不变。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固化工序(天然气加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经集气罩/管道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固化工序未完全被收集的废气,通过采取加强有组织收集、车间密闭等措施降低废气无组织排放。本次改建项目不新增生产用水,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用水。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隔声降噪措施。本次改建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在危废间暂存,****公司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固化工序(天然气加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经集气罩/管道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固化工序未完全被收集的废气,通过采取加强有组织收集、车间密闭等措施降低废气无组织排放。本次改建项目不新增生产用水,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用水。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隔声降噪措施。本次改建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在危废间暂存,****公司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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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032 | 0.111 | 0 | 0 | 0.003 | 0.0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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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项目固化工序(天然气加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经集气罩/管道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固化工序未完全被收集的废气,通过采取加强有组织收集、车间密闭等措施降低废气无组织排放。 | 排气筒DA003: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低去除效率要求;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排放****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沧环办〔2019〕151号)限值要求。 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项目实施后,如果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去除效率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无组织颗粒物、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本项目固化工序(天然气加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经集气罩/管道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固化工序未完全被收集的废气,通过采取加强有组织收集、车间密闭等措施降低废气无组织排放。 | 项目固化工序排放口DA003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折算后)为22.6mg/m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未检出,林格曼黑度<1级,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相关标准要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沧环办〔2019〕151号)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30mg/m3,二氧化硫浓度≤200mg/m3,氮氧化物浓度≤300mg/m3,林格曼黑度≤1级);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大排放浓度为5.51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1中表面涂装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60mg/m3);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为43.9%,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最低去除率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70%),因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达标,加测车间有机废气浓度。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424μg/m3(换算后为0.424mg/m3),二氧化硫最高排放浓度为0.025mg/m3,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为0.038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1.0mg/m3,二氧化硫浓度≤0.40mg/m3,氮氧化物浓度≤0.12mg/m3);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0.82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2.0mg/m3)。 车间门外无组织废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607μg/m3(换算后为0.607mg/m3),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排放限值要求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标准要求(颗粒物浓度≤5.0mg/m3);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1.80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4.0mg/m3),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 1 |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隔声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5dB(A)) |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隔声降噪措施。 | 经检测,该项目东、北两侧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7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5dB(A));西、南两侧厂界紧邻企业,不具备检测条件。 |
| 1 | 本次改建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在危废间暂存,****公司处理。 | 本次改建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在危废间暂存,****公司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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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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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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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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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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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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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