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 发布机构: | 旗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名称: | 关于《盛丰金都城建设项目施工期用水》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6-04-23 | 发布日期: | 2026-04-23 |
关于《盛丰金都城建设项目施工期用水》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呼伦贝****公司: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呼伦贝****公司盛丰金都城建设项目施工期用水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同意呼伦贝****公司盛丰金都城建设项目施工期用水,基坑降水周期总计120天,基坑降水取水水源为项目区地下水疏干排水,总降水量为34.59万m3(其中建筑施工期降尘用水为1.0214万m3),施工时间2026年4月至2027年12月。
你单位应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取水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取水许可证,核定水量缴纳水**税。
附件:《盛丰金都城建设项目施工期用水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水利局
2026年4月23日
盛丰金都城建设项目施工期用水
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根据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第230 号修改)和《****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要求,2026年4月9日,****水利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名单附后)对《盛丰金都城建设项目施工期用水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函询审查。按照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华泽****公司对《报告书》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2026年4月15日,经专家复审基本同意《报告书》的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盛丰金都城建设项目属**项目,位于**市****托海镇新区**组团**路东侧,伊兰街北侧,****中心坐标东经119°44′48″,北纬49°10′03″。项目规划用地面积42560.11m2,地上总建筑面积102144.26m2,地下建筑面积32000m2,地下人防工程8315.62m2。项目建设期为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盛丰金都城施工期取水项目包括:主体楼房和地下建筑及地下人防工程施工。本项目用水主要为工人生活用水、降尘用水、混凝土施工用水、砌墙砂浆用水、混凝土养护和基坑外排水。项目基坑降水共设置18眼工程降水水源井,降尘用水和混凝土养护由其中一眼工程降水井供给;本项目劳动定员20人,工程降水期120天。施工期工****酒店提供,不取用地下水,其取水量不计入本项目取水总量。混凝土施工、砌墙砂浆均为商业混凝土,不取用地下水。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资金。
二、《报告书》在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对该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节水措施、取退水影响和水**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报告书》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要求。
三、基本同意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报告书》结合项目所在位置及当地批复文件和现状实际,对本项目用水指标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并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合理用水量核定,经核定: 施工人员20人,施工期生活用水全部外包,****酒店提供,本次论证不再进行核定。建筑施工采用外购商业混凝土进行施工,只有部分降尘洒水和混凝土养护用水。施工期生产用水由基坑降水供给。降尘洒水量为100.61m3/d,降尘用水量12073m3。项目采用外购商业混凝土进行施工,因混凝土自身含水率约5%,本次论证中混凝土养护按照0.1m3/m2进行核定,建筑面积10.214万m2。故核定后混凝土养护用水量为85.12m3/d,混凝土养护总用水量为10214m3。降水周期内(120d),降尘用水和混凝土养护用水由工程降水井其中1眼井供给;降水期结束后封闭水源井,建设两座临时蓄水池,并对其做防渗处理,用来收集储存雨水,保障后期对水质要求不高且非连续用水的降尘和混凝土养护环节用水需求。****中心水位降至基坑底以下0.5m处,基坑降水日降水量为2882.8m3/d,降水周期总计120天,总降水量为34.59万m3。用水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要求、合理、可行。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区域水**开发利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符合区域水**规划和水**合理配置的要求,取水符合“三条红线”要求。
四、同意《报告书》关于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根据当地水**条件,《报告书》提出项目以市政自来水作为生活取水水源、结合现状取水条件,该项目选取疏干水作为生产用水水源,与水**规划、配置是相符的,取水水源合理,水源有保障。
2、项目区项目区处于伊敏河左岸低漫滩孔隙潜水亚区,开采层位为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单井涌水量大于800m3/d,地下水**量计算采用补给量法计算,补给项包括降水入渗补给量、地下水侧向径流补给量、河道地表水渗漏补给量。水源地所在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总补给量Q总补=2877+1076=3327(m3/d)。可开采系数取0.75。该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可开采量为2965m3/d(108.2万m3/a)。水源可以满足本项目施工期用水项目疏干降水日降水量为2882.8m3的取水需求,取水有保证。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
1、项目取水对区域水**状况、水生态环境、水功能区及其他用水户影响甚微。
2、项目核定后疏干降水日降水量为2882.8m3/d,小于伊敏河地下水计算区内可供水量,符合伊敏河地下水管控指标。项目施工用水全部消耗,无外排水,对外不设排污口,不存在退水对水功能区的影响问题、不存在退水对第三方取用水户的影响问题,项目没有污水进入天然水体,不存在外排现象,退水基本不会对水功能区产生影响。
六、水**保护措施基本合理,随着最严格的水**管理制度的实施,水**保护工作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水**保护措施加强管理,使水**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完善二级水表,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实时掌握项目给排水情况,对各系统用水进行监督管理。
《报告书》完善后可作为审批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