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范畴,不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项目基本信息
售后服务要求
踏勘需求
采购产品需求清单
| 序号 | 商品分类 | 产品名称 | 参考品牌 | 参考型号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是否允许进口商品报价 | 现货要求 | 原装正品要求 | 技术指标 |
| 1 | 发光标志、铭牌 | 交通标志 | 定制 | / | 个 | 1000 | 否 | 是 | 是 | 计量单位:平方米。1.成交报价应包括项目内全部标的物、辅助材料、施工、运输、税费及以上没有列出,但成交供应商认为有必要增加的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追加投资。2.所用设备材料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3.成交供应商需自行承担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施工规程导致各类事故产生的各类支出、赔偿费用。4.因成交供应商自身问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在履约保证金或应给付成交供应商款项中扣留,不足部分有权向成交供应商追偿。5.种类及数量交通标志具体类型制作前需报采购方审核确认,各类交通标志数量共计1000平方米。6.样式及技术要求标志板的外形尺寸最大允许偏差为±5mm;若外形尺寸大于1.2m时,允许偏差为其外形尺寸的±0.5%。(交通标志样式参考图例应符合GB 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制作前需报采购方审核确认)7.标志底板材质为铝合金板材,根据标志板面积实际情况厚度不小于2毫米,其力学性能应满足GB/T 3880.2的规定。8.滑槽材质为压成型铝合金型材,其力学性能应满足GB/T6892的规定。9.标志底板应使用最大尺寸制作的整板,不能为拼接板。10.标志底板边缘需进行卷边加固。11.标志底板的边缘和端角应适当倒棱,使之呈圆滑状。12.矩形标志板的四个端角应为弧形端角,圆弧半径应符合GB 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的相关规定。13.标志板不应存在以下缺陷:(1)裂纹、起皱、边缘剥离;(2)明显的气泡、划痕或其他损伤;(3)颜色不均匀;(4)逆反射性能不均匀。14.标志板应平整,表面无明显凹痕或变形,板面不**不应大于7mm/m。15.标志板面反光膜拼接需符合以下要求:(1)尽可能减少拼接;当标志板的长度或宽度、直径小于面膜产品最大宽度时,不应有拼接缝。(2)当粘贴面膜无法避免接缝时,应按面膜相同的基准标记方向拼接。拼接采用搭接方式,宜为水平接缝,且应为上搭下,重叠部分不应小于30mm。距标志板边缘5cm之内,不应有贯通的拼接缝。16.标志板字符图形符合GB 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 17.标志板背面适当位置需清晰、耐久地标记生产厂商的名称、联系方式、执行标准(GB/T 23827-2021)、生产日期及批号。18.标志板面粘贴反光膜,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标志反光膜应符合GB/T 18833-2012《道路交通反光膜》中的IV类超强级要求;供货时必须提供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出具机构应是拥有CMA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结论应为合格。(2)反光膜采用微棱镜结构,不含金属镀层;(3)反光膜的表面须有厂商的Logo,产品型号及生产批号信息。(4)板面黑膜的普通材料色及反射系数应符合GB 2893《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的要求。(5)本项目如果使用到电刻膜或打印膜,电刻膜和打印膜须与反光膜应有良好的适配性能。同时,电刻膜须为两层结构,供货时必须提供有检测数值的检测报告;打印膜为数码打印膜,供货时必须提供有检测数值的检测报告。(6)投标人供货时必须提供反光膜的人工加速老化试验1800小时的耐候性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出具机构应是拥有CMA授权的检测机构;还应提供自然暴露试验36个月的检测报告。(7)投标人须提供反光膜的产品说明书。(8)本项目标志所需不同颜色的反光膜需有良好的相互粘黏性能。19.按采购人要求,将新标志板安装路段的旧标志拆除并运送至指定地点(市区内)。 |
1.电子卖场供应商用其上架销售的商品可参与比价报价。
2.采购人按照电子卖场交易商品品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及各地区制定的禁止行为文件所规定内容,设定和发布商品的比价需求和初步意向价格,不应将多种商品的比价项目作为一个比价项目发布。标书代写
3.供应商参与报价则表示默认满足并接受采购需求项目要求。
4.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采购人设定的初步意向价格和供应商上架在售的同款商品价格。
5.其他资质文件:
①供应商响应的若为进口商品或品牌商品,需提供生产厂家或一级经销商授权。(品牌商品名单详见:https://hljcg.****.cn/mall-view/information/detail?noticeId=962649)
②供应商响应的若为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应提供《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证明》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或证书等必要的证明。
6.比价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应在满足比价条件并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中选择排名价最低者成交,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不应以比价需求发布阶段未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为理由拒绝成交。如需废标的,需在备注栏填写充分、合理的废标理由,无法提供相关情况的,不得废标。
7.比价报价期间,供应商只能报价一次,报价后不可修改报价产品的技术参数、服务标准、证明链接、产品报价等任何信息。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比价项目。
9.供应商报价相同且符合报价规则的,应选择最早报价的成交。
10.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优惠政策。比价项目如关联了不专****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应按照我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填写对小微企业执行的价格扣除比例。供应商响应的所有商品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供应商应上传针对商品生产厂家的《小微企业声明函》,系统自动用扣除后的价格比价、排名,实际成交价为未扣除价格前的供应商响应报价。
11.产生成交结果后,供应商应72小时内确认订单,不可不确认订单或以商品价格错误、商品无库存、物流无法配送等不正当理由取消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