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大集整体提升改造项目的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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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集整体提升改造项目的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大集整体提升改造项目”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16.1.2发包人的违约责任,现修改如下: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于收到发包人下达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因延期开工造成的相关费用支付义务,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应于28日内向发包人提出相关费用索赔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关费用支付义务,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于28日内向发包人提出相关费用索赔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支付义务,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的工程价款在结算中扣除。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应于28日内向发包人提出相关费用索赔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因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的相关费用支付义务,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应于28日内向发包人提出相关费用索赔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相关费用支付义务,因承办人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以书面通知承包人复工日期,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于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因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相关费用支付义务,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其他: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此澄清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标书代写

此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标书代写

招标人名称:****

地址:**市**路155号

联系人:邬家旺

联系方式:0550-****78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620室

联系人:杨韦

联系方式:0550-****590/180****1210

2026年5月28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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