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LNG工厂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项目单一来源采前公示
杨凌LNG工厂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对本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前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采购单位:****
二、项目地址:****示范区渭**路35号
三、项目名称:杨凌LNG工厂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项目
四、采购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GS D7005-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TSG 21-2016等国家相关规范及要求压力容器须进行定期检验。根据杨凌LNG工厂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中检验周期的约定,截至2026年12月10日至2027年10月12日,定检到期容器共计14台,由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需要装置停车且置换合格后才能实施,****工厂运行情况,故选择2026年冬季停产检修期对到期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以保障设备运行合法合规性。本次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规格参数如下:
| 设备位号 | 设备名称 | 规 格 | 容器品种 | |||
| 容积 m3 | 内径mm | 高mm(长) | 壁厚 mm 筒体/封头 | |||
| E-1303 | 主低温换热器-热区 | 壳/管13/14 | 2100 | 10034 | 54/38/240 | 第三类 |
| E-1304 | 主低温换热器-中温区 | 壳/管96/17 | 3080 | 18528 | 31/38 | 第二类 |
| E-1305 | 主低温换热器-冷区 | 壳/管59/9.3 | 2645 | 14870 | 25.4/34.9 | 第二类 |
| E-1401A/B | BOG压缩机出口冷却器 | 壳:0.416管:0.053 | / | (6240) | 12/8 | 第二类 |
| F-1801 | 焚化炉过滤器 | 1.85 | 800 | 4570 | 8/8 | 第二类 |
| F-4101 | 导热油过滤器 | 0.25 | 400 | 3000 | 8/8 | 第二类 |
| V-4101 | 导热油膨胀罐 | 87.6 | 3600 | (9740) | 26/28 | 第三类 |
| V-4201 | 燃气混合罐 | 36.5 | 2600 | 8850 | 12+3/14/12+3/14 | 第二类 |
| E-6402 | 稳定塔再沸器 | 0.18 | 500 | (2566) | 10/10 | 第二类 |
| V-8501 | LNG缓冲罐 | 22.23 | 2100/ | 9656 | 8/8 | 第二类 |
| D-21501B-01 | 880L干燥器 | 0.88 | 800 | 1952 | 6 | 第二类 |
| D-21501B-02 | 880L干燥器 | 0.88 | 800 | 1952 | 6 | 第二类 |
| D-21501B-03 | 40L加热塔 | 0.04 | 219 | 1308 | 6 | 第二类 |
五、拟定唯一供应商名称和注册地址:****,地址:**市**西路30号。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根据《****管理局关于确定相关区域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责任范围的通知》(详见附件1),杨凌示范区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由省特检院(****)承担。
七、专业人员对唯一性具体论证意见:法定资质唯一:经调研,杨凌示范区范围内仅****为****总局核准、具备全部对应类别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资质的公益类法定检验机构;无其他机构同时具备全部特种设备的核准资质与法定授权。
属地管理与授权唯一:特种设备检验实行属地化、分级管理,****为本区域市场****事业单位,是本行政区域内唯一被授权承担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的机构,承担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督与法定检验职责,具有不可替代性。
技术能力与责任主体唯一:****具备完善的检验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及事故责任承担能力,能够独立出具具有法定效力的检验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他机构或第三方不具备同等法定资格、技术条件与法律责任能力,无法满足法定检验要求。
安全合规与连续性要求: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与生产安全,属强制性法定服务,不得由无资质单位或商业机构承担。为保证检验合规性、连续性、责任可追溯性,只能委托法定唯一机构实施。
综上所述,本项目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的情形,且法定资质唯一、属地授权唯一、技术责任唯一、不可替代。为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检验合法合规及责任可追溯,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作为唯一供应商承担杨凌LNG工厂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项目。
专业人员信息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白刚刚 **** 610********123********2405753
雷川 **** 612********112********1144802
唐高峰 **** 610********622********2575652
八、公示期:3天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李成 150****1404
十、异议的受理方式: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在公示有效期内递交至邮箱:****@qq.com,逾期不予受理。异议材料须内容真实、理由充分,我方将依规核实并予以答复。
附件下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