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概况:
****受****的委托,为更好的了解市场供给情况,获得潜在供应商充分响应,保障项目采购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有关规定,现就2026年度城镇贫困群众“防贫责任保险”服务项目需求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征集。如有意参与本项目征集活动,请及时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联系,并按征集公告的要求和回复格式提交相关资料。
二、项目基本情况:
2.1 项目名称:2026年度城镇贫困群众“防贫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2.2 项目总预算金额:365.54万元;单价限价100元/人/年,超出最高限价的响应无效 。
2.3 采购要求:
2.3.1保险对象与参保人数
(一)保险对象
**区辖区内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易致贫返贫群体(动态管理,含保险期内新增符合条件人员) 。
(二)参保人数
按全区非农村户籍人口10%左右的比例框定参保人数(以截止2025年**区全区人口数为基数),最终以保险期内实际动态核定人数为准,保费按实际参保人数据实结算。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投保人:****
- 被保险人:上述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群众
- 受益人:被保险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针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3.2保费标准与资金来源
(一)保费标准
按照2025年城镇户籍人口数的10%框定防返贫保险人数,收费标准为100元/人/年,总保费=实际参保人数×人均保费。
(二)资金来源
区级财政预算资金(或上级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3.4保险责任
聚焦“因病、因学、因灾(含意外事故)、因个人主要责任无法对第三方赔偿、因生产资料损失”等五大易致贫返贫特点,投保险种主要为因病防贫、因学防贫、因灾防贫(含意外事故)、因个人主要责任无法对第三方赔偿、因生产资料损失等五种保险,捆绑一起实施。
针对致贫或返贫的人口,提供每人最高20万元的防贫保险金,防贫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因病”防贫保险
按照保险期限内自付医疗费用0.5万元设置预警线,纳入监测范围,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自付费用扣除0.5万元起付线,剩余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照7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1万元(含)至3万元的,按照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3万元及以上的,按照9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自付医疗费用为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众筹等各类补偿后仍需个人支付的费用。
因疾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每人最高2万元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
(二)“因学”防贫保险
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注册正式学籍的“易致贫低收入户”子女在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以及“城镇解困脱困对象”****学院和省外普通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包括义务教育之外、高等教育以下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以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0.5万元为监测线,对经核实可能致贫或返贫的,相应费用超出部分在0.3万元以内的,按10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万元(含)至0.5万元的,按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万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三)“因灾”(含意外事故)防贫保险
1.自然灾害类。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旱灾和火灾、意外事故等原因致贫或返贫家庭房屋、屋内附属设施等财产(不包含现金及金银首饰)损失,以1万元为预警线,家庭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扣除1万元起付线,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下的,按4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1万元(含)至3万元的,按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3万元及以上的,按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意外事故类。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但不符合医保报销政策;有第三方责任,无法找到责任人或即使找到责任人但经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应赔偿或已得到赔偿但需要长期医治等可能导致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家庭,分以下两种情况发放防贫保险金: 一是因财产损失过重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自然灾害类防贫保险金标准发放; 二是因医疗花费过高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因病防贫保险金标准发放。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每人最高2万元发放防贫保险金。
(四)“因个人责任无法对第三方赔偿”防贫保险
非主观意愿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后,因赔偿责任导致返贫或致贫时进行保险金发放。以0.5万元为监测线,相应费用超出部分在0.3万元以内的,按10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万元(含)至0.5万元的,按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万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五)“因生产资料损失”防贫保险
生产资料直接影响生产力,因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运输设备、原材料等)非主观意愿损失,无法进行正常生产或劳动经营导致返贫或致贫时进行防贫保险金发放,以供购买相应生产资料用于恢复生产。以1万元为监测线,相应费用超出部分在0.3万元以内的,按10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万元(含)至0.5万元的,按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万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
2.3.5保险金支付标准
防贫保险金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式予以核算,并执行以下起付线、限额和比例标准:
| (一)因病防贫保险金 |
||||||
| 保障对象 |
起付线(元/次.人) |
超出起付线以上自付医疗费用 |
赔偿比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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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的救助对象 |
5000元 |
10000元以下 |
70% |
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因疾病死亡,或因疾病、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按每人最高2万元发放防贫保险金。 |
||
| 10000元(含)-30000元 |
80% |
|||||
| 30000元及以上 |
90% |
|||||
| (二)因学防贫教育保险金 |
||||||
| 保障对象 |
起付线(元/人) |
超出起付线以上教育金支出 |
赔偿比例 |
备注 |
||
| 认定的救助对象 |
5000元 |
3000元以下 |
100% |
-- |
||
| 3000元(含)-5000元以下 |
80% |
|||||
| 5000元及以上 |
60% |
|||||
| (三)因灾、因丧失劳动力防贫保险金 |
||||||
| 自然灾害类防贫保险金 |
||||||
| 保障对象 |
起付线(元/人) |
超出起付线以上家庭财产损失金额 |
赔偿比例 |
备注 |
||
| 认定的救助对象 |
10000元 |
10000元以下 |
40% |
最高每人限额不超过3万元 |
||
| 10000元(含)-30000元 |
60% |
|||||
| 30000元及以上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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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类防贫保险金 |
||||||
| 保障对象 |
赔偿标准 |
|||||
| 认定的救助对象 |
因财产损失过重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三)《因灾、因丧失劳动力防贫保险金》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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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的救助对象 |
因医疗花费过高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一)《因病防贫保险金》标准执行。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每人最高2万元发送防贫保险金。 |
|||||
| (四)因个人责任无力赔偿防贫保险金 |
||||||
| 保障对象 |
起付线(元/人) |
超出起付线以上赔偿金支出 |
赔偿比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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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的救助对象 |
5000元 |
3000元以下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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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元(含)-5000元以下 |
80% |
|||||
| 5000元及以上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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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生产资料损失防贫保险金 |
||||||
| 保障对象 |
起付线(元/人) |
超出起付线以上赔偿金支出 |
赔偿比例 |
备注 |
||
| 认定的救助对象 |
10000元 |
3000元以下 |
100% |
最高每人限额不超过2万元 |
||
| 3000元(含)-5000元以下 |
80% |
|||||
| 5000元及以上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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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服务要求
(一)承保服务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保,出具正式保险单。
(二)理赔服务
1. 理赔响应: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响应,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如需) 。
2. 材料简化:实行“一站式”理赔,免繁琐证明,凭民政部门身份认定材料、费用票据、事故证明等核心材料即可申请。
3. 理赔时限: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赔付;复杂案件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4. 赔付方式:直接****银行账户,杜绝现金支付,全程留痕可追溯。
(三)信息管理与隐私保护
1. 建立专属服务台账:记录参保信息、报案记录、理赔明细、回访记录等,每月向民政部门报送报表。
2. 严格保护贫困群众隐私:不得泄露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家庭信息、理赔信息等,签订隐私保密承诺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四)人员与网点配置
1. 供应商须在**区设有固定服务网点(或分支机构),配备≥2名专职服务人员,负责对接民政部门、受理报案、协助理赔、政策宣传等 。
2. 服务人员需经专业培训,熟悉民政政策及保险条款,持证上岗,服务态度热情周到 。
(五)宣传与培训
1. 保险期内,联合民政部门开展≥2次防贫保险政策宣传(线下讲座、线上推送、入户宣讲等),提升群众知晓率 。
2. 对民政基层工作人员开展1次业务培训,内容包括参保登记、报案流程、理赔材料指导等 。
(六)履约报告
服务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防贫责任保险服务履约报告》,含参保情况、理赔数据、服务成效、问题建议等,配合民政部门完成项目验收 。
三、回复意见的供应商资格:
3.1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有效营业执照。
3.2保险资质:****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含责任保险。
3.3服务能力:在**区设有固定服务网点,具备履约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健全财务制度、良好纳税及社保记录。
3.4信誉要求: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赔纠纷,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3.5联合体: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征集方案说明:
4.1征集方案要求:
4.2潜在供应商应提供结合****的实际需求,提供科学、合理、实用的方案。
4.3潜在供应商应根据本征集采购清单,提供方案的(包括但不仅限于)预算单价(近期成交价格及案例参考)、性能指标、商务条件、技术加分条款或评分办法、****政府采购政策等内容。
4.4方案征集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06月 05日17:00时止(不少于5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标书代写
4.5回复意见方式:潜在供应商按附件中《采购需求和技术方案征集回复函》的格式,将叁份纸质版回复意见函(3份署名文本)并且提供一份与纸质征集回复内容相同的U盘(包含Word和PDF格式文件,U盘不退回)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在截止时间前递交至代理机构。3份署名文件须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标书代写
4.6征集方案地址:
邮寄地址:**省**市赣东大道名人国际A座2单元1304
收件人:陈英/150****7076
4.7参与或未参与本项目征集意见的潜在供应商,享有同等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资格;请潜在供应商充分表达对推进本项目实施的合理性的建议。
4.8本次征集意见仅供本项目采购单位开展市场调查用,不具有任何限制及承诺效力,对于供应商依法取得本项目参与投标资格无任何影响,欢迎广大潜在供应商积极参与。
4.9本次市场调研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无需向参与征集的潜在供应商支付任何奖励或补偿费用;参与征集的潜在供应商提交的技术方案(材料)、视为同意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择优采纳;本次征集的技术方案(材料)凡涉及知识产权、版权、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视为潜在供应商同意无偿交付给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使用。
4.10现场勘察:不组织。
4.11对于征集的技术方案不作任何回复。
特别声明:本公告仅作为本项目采购前期市场调研,所有征集的方案仅供采购单位参考,最终采购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
五、联系方式:
征集人:**市****
联系人:程峰
联系电话:139****7676
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陈英
联系电话:150****7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