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魏武路(新桥大道-新淮大道)工程检测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6-05-15
魏武路(新桥大道-新淮大道)工程检测招标文件补疑1
****-1;****-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P27页,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及招标文件P59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及拟配备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人社部相关文件及《****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的要求,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到企业工作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的规定: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事业单位身份,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请问:
(1****事业单位参与投标,****事业单位为项目负责人、拟配备人员自2025年4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拟配备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2****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事业单位为项目负责人、拟配备人员自2025年4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拟配备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标书代写
以上两种情况,是否予以认可
答:投标人提供相关材料,****委员会进行评审判定。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地址:**市**路550号
联系人:曹工
联系方式:0551-****2248
招标代理:****
地 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联系人:杨成志
联系方式:0551-****3911、****3831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