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扶绥县人民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6〕13号)

审批
广西-崇左-扶绥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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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6〕13号)
2026-05-28 16:10

****医院:

你公司报来的《****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扩建性质(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镇**街173****医院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4分22.792秒,北纬22度38分30.329秒。项目占地面积约3390.34平方米,主要建设急诊医技综合楼等主体工程,停车位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23352.27万元,环保投资404.1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73%。

二、本项目位于**县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符合**县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生态敏感目标。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处理站废气、消毒水异味、医疗废物暂存间恶臭、生活垃圾收集点恶臭、煎药废气、地下停车位机动车尾气、柴油发电机组废气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污水处理站恶臭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医院厂界恶臭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场界标准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地下停车位机动车尾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综合污水主要包括医护及后勤人员用水、门诊病人用水、病房用水、检手术室用水、煎药及煎药罐清洗用水、保洁用水及未预见用水等。项目综合污水须经化粪池****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中药馆煎药产生的药渣,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及化粪池中的污泥、废UV灯管等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周边绿化建设的措施。机械设备应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异常运行产生异常噪声。项目西面、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东面、南面厂界噪声执行4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我局委托**县生态****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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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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