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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322MAC387RQ90 | 建设单位法人:安飞 |
| 安飞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市**县贤官镇工业集中区红万桑路346号 |
| 胶合板生产项目第一阶段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4-人造板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021-C2021-胶合板制造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8.823611 纬度: 34.28027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2-10 |
| 宿环建管表〔2025〕101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322MAC387RQ90001Y |
| 2026-05-2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500 |
| 85 | 运营单位名称:**** |
| ****1322MAC387RQ9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MAC387RQ-9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MA3N4KDB-2 | 竣工时间:2025-06-1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4-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2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news/gsxw/2026-05-20/300.html |
| 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及批复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未增加 2、本项目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未增大,未产生第一类污染物 3、本项目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未增大,未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2、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实际建设情况:1、未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 2、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发生变化,未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2、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3、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 %及以上的。 4、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5、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6、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 实际建设情况:1、环评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处理厂。现场踏勘期间,企业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 2、废气治理方式发生变动:环评设计中,生物质锅炉废气治理方式为SNCR+SCR+袋式除尘器+双碱脱硫+30m高排气筒;实际建设中,废气治理方式为:SNCR+SCR+袋式除尘器+喷淋塔+15m高排气筒,生物质燃料氮含量偏低,烟气氮氧化物产生浓度整体较低,仅依托现有即可实现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该变动未新增污染物,不属于重大变动。 3、环评中,裁切、砂光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实际建设中,因便于生产及更好收集粉尘,分开收集该工序产生的粉尘,变动后裁切、砂光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经过3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根排气筒排放DA003、DA004、DA005,新增的2根排气筒不属于重要排放口,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4、环评中锅炉设计高度为30m,结合项目厂区总平面布局、周边建构筑物分布及现场安全条件研判,若按原高度实施建设,存在高空施工风险、构筑物抗风稳定性不足,且后期日常巡检、设备检修安全隐患突出。为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经技术可行性分析,将锅炉烟气排气筒实际建设高度变更为15m。项目废气治理工艺、排气筒内径、引风机参数及废气处理负荷均保持不变,废气收集与治理效能不受改动影响。后续运营阶段,将严格按照排气筒降低后相关管控要求,从严落实污染物排放管控,加密废气监测频次,确保各项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属于重大变动。 |
| 1、环评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处理厂。现场踏勘期间,企业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 2、废气治理方式发生变动:环评设计中,生物质锅炉废气治理方式为SNCR+SCR+袋式除尘器+双碱脱硫+30m高排气筒;实际建设中,废气治理方式为:SNCR+SCR+袋式除尘器+喷淋塔+15m高排气筒,生物质燃料氮含量偏低,烟气氮氧化物产生浓度整体较低,仅依托现有即可实现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该变动未新增污染物,不属于重大变动。 3、环评中,裁切、砂光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实际建设中,因便于生产及更好收集粉尘,分开收集该工序产生的粉尘,变动后裁切、砂光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经过3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根排气筒排放DA003、DA004、DA005,新增的2根排气筒不属于重要排放口,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4、环评中锅炉设计高度为30m,结合项目厂区总平面布局、周边建构筑物分布及现场安全条件研判,若按原高度实施建设,存在高空施工风险、构筑物抗风稳定性不足,且后期日常巡检、设备检修安全隐患突出。为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经技术可行性分析,将锅炉烟气排气筒实际建设高度变更为15m。项目废气治理工艺、排气筒内径、引风机参数及废气处理负荷均保持不变,废气收集与治理效能不受改动影响。后续运营阶段,将严格按照排气筒降低后相关管控要求,从严落实污染物排放管控,加密废气监测频次,确保各项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 实际建设情况:平面布置图发生变动,部分工序位置进行调整、排气筒位置发生变化,平面布置仅在厂区内部进行变动,未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不属于重大变动。 |
| 平面布置图发生变动,部分工序位置进行调整、排气筒位置发生变化,平面布置仅在厂区内部进行变动,未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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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101 | 0.0315 | 0 | 0 | 0.01 | 0.01 | / |
| 0 | 0.1265 | 0.1422 | 0 | 0 | 0.127 | 0.127 | / |
| 0 | 0.4008 | 0.8595 | 0 | 0 | 0.401 | 0.401 | / |
| 0 | 0.0148 | 0.0275 | 0 | 0 | 0.015 | 0.015 | / |
| 0 | 0.0067 | 0.009 | 0 | 0 | 0.007 | 0.007 | / |
| 1 | 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生物质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SNCR+SCR+布袋除尘+喷淋+排气筒DA001排放。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5-2022) | SNCR+SCR+布袋除尘+喷淋+排气筒DA001排放。 | 已监测 | |
| 2 | 涂胶、冷压、热压、修芯废气:二级活性炭+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省《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 | 二级活性炭+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已监测 | |
| 3 | 砂光、裁切(开槽)废气:经3套袋式除尘收集处理后,通过3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DA004、DA005排放。 | **省《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 | 3套袋式除尘收集处理后,通过3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DA004、DA005排放。 | 已监测 |
| 1 | 合理布局、采取安装减振垫、隔声装置、加胶垫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合理布局、采取安装减振垫、隔声装置、加胶垫 | 已监测 |
| 1 | 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纳入**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 已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纳入**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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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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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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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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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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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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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