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2025年度第三批医学装备采购项目分标2
三、采购日期:2026-03-0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佛子岭路19号荣和﹒千千树荣和E中心一层112商铺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市**区龙峡**路6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大道**名城A区3栋6单元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里大道1146号之二2楼203室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表示不满,于2026年3月31****机关提起投诉。经补齐补正后,2026年4月9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投诉人主张,中标产品治疗结石时功率选择无法大于60W,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投诉事项2:投诉人主张,中标产品宽窄脉宽间距仅210μs(要求≥500μs),且质疑答复未回应“屏幕模式选择”。
投诉事项3:投诉人主张,中标产品宽脉宽仅350μs(要求≥650μs),未满足要求。
投诉事项4:投诉人主张,中标产品注册证仅包含4种光纤规格(要求≥6种),未满足要求。
投诉事项5:投诉人主张,中标产品不具备专家数据库,且质疑答复未回应“屏幕具备软镜/硬镜模式选择”。
投诉事项6: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在质疑事项处理期间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违反法定程序。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及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1.投诉事项1、4、5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6未经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2.投诉事项2、3成立,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撤销合同。因分标2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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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