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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6********966471G | 建设单位法人:晏宁平 |
| 李锦源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榆****园区****侧 |
| 第二采气厂2024年产能建设工程(**倒班点锅炉房)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08-陆地天然气开采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0721-B0721-陆地天然气开采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09.812222 纬度: 38.21916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9-24 |
| 榆政环发〔2024〕11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3-1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78904.93 |
| 3033.04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6********966471G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824MA70370EXJ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824MA70370EXJ | 竣工时间:2025-10-01 |
| 2025-10-16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1-15 |
| 2026-05-0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501t7TFk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工程建设规模为20.5亿m3/a天然气产能。本次验收内容为主体工程的配套辅助工程,不涉及产能规模调整。(环评阶段锅炉房规模:将原有2台2.8MW燃气热水锅炉更换为2台4.2MW燃气热水锅炉)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验收内容为主体工程的配套辅助工程,不涉及产能规模调整。 (实际建设锅炉房规模:安装2台4.2MW燃气热水锅炉。环评阶段与实际建设锅炉房规模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次验收内容为主体工程的配套辅助工程,不涉及主体工程生产工艺(**倒班点锅炉房:燃气热水锅炉,供热介质为80/60℃热水,采用密闭强制循环供热系统)。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验收内容为主体工程的配套辅助工程,不涉及主体工程生产工艺(**倒班点锅炉房:燃气热水锅炉,供热介质为80/60℃热水,采用密闭强制循环供热系统)。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气: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2.废水: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噪声:燃烧器加装消声箱(罩)或选用低噪设备。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由场内垃圾桶分类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及时修编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定期对回注井套管腐蚀和水泥环状况以及井筒完整性监测。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经现场核查,锅炉房配备的2台燃气热水锅炉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通过独立排气系统收集,经2根高度16米的配套排气筒排放。 2.废水: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噪声: 锅炉房选用低噪设备,燃烧器加装消声箱(罩)。 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由场内垃圾桶分类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锅炉运行产生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保持稳定。 5.环境风险措施:根据现场调查,**倒班点锅炉房燃烧器采用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的机电一体化燃具,该设施具有燃烧调节、熄火保护、燃气压力过低或过高保护等功能,建设单位还在锅炉房内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采用防爆风机、天然气总管设置了快速切断阀、锅炉间控制室采用PLC控制系统,每台锅炉均自带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实时监视,锅炉房接地系统安全可靠。 ****公司第二采气厂制订了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在相关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
| 排气筒实际高度高于环评报告中的设计高度15m,更有利于废气扩散,该变动对环境无不利影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利用现有锅炉房,将原有2台2.8MW燃气热水锅炉更换为2台4.2MW燃气热水锅炉。1根钢制排气筒,设计高度15m | 实际建设情况:**独立锅炉房**2台4.2MW燃气热水锅炉,位于旧锅炉房东侧10米。2根钢制排气筒,高度16m。 |
| **倒班点锅炉房建设过程,出现以下调整:①原环评中规划为:利用现有锅炉房,将原有2台2.8MW燃气热水锅炉更换为2台4.2MW燃气热水锅炉;在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鉴于原有锅炉房周边存在可利用的闲置场地**,为有效提升锅炉房建设项目的整体推进效率,经综合评估后决定采用**方案实施建设:停用原有旧锅炉,**独立锅炉房,位于旧锅炉房东侧10米,并同步配套安装2台4.2MW燃气热水锅炉;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排气筒设计方案为**1根高度15米的排气筒。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针对非采暖季期间锅炉系统采用一用一备运行模式(即仅单台锅炉处于运行状态)的特定工况,为强化非采暖季锅炉废气排放系统的独立性与密闭性,并严格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2018)中关于排放口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倒班点锅炉房所有有组织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经多专业联合技术论证及合规性审查,最终确定实施以下优化技术方案:为每台锅炉分别配置独立排气筒,通过物理隔离结构实现双锅炉废气排放的独立控制与密闭排放,确保系统运行既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又显著提升整体可靠性。 本次锅炉房位置调整在**倒班点内部进行,属于总平面布置变化。本项目所处区域属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且工程变动前后锅炉型号、燃料类型及消耗量等核心工艺参数均未改变,所以污染物排放源强未产生实质性改变,变动后污染物排放源强及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参数均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因此锅炉房仍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故本次变动不会引发环境防护距离范围的调整。经技术比对分析,变动前后各台锅炉均配置同等规格的低氮燃烧装置,故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持不变。**倒班点锅炉房改造后使用2台4.2MW燃气热水锅炉,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953-2018)中的规定,锅炉房所有有组织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因此,**倒班点锅炉房新增1根15米排气筒,不属于“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1〕11号)文件中的要求,本次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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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83 | 0.161 | 0.161 | 0.083 | 0 | 0.161 | 0.078 | / |
| 1.276 | 1.27 | 1.27 | 1.276 | 0 | 1.27 | -0.00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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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低氮燃烧器+16m排气筒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中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 **倒班点锅炉房运营期主要废气污染源为锅炉烟气。经现场核查,锅炉房配备的2台燃气热水锅炉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通过独立排气系统收集,经2根高度16米的配套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倒班点锅炉房1#锅炉排放口、2#锅炉排放口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中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
| 1 | 燃烧器加装消声箱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锅炉房选用低噪设备,燃烧器加装消声箱(罩) | **倒班点50m范围内无噪声敏感目标,厂界东、南侧均为城市道路。根据验收监测表明,**倒班点东、南侧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昼间4类标准要求,西、北侧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昼间2类标准要求,**倒班点锅炉房改造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
| 1 |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及时修编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定期对回注井套管腐蚀和水泥环状况以及井筒完整性监测。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根据现场调查,**倒班点锅炉房燃烧器采用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的机电一体化燃具,该设施具有燃烧调节、熄火保护、燃气压力过低或过高保护等功能,建设单位还在锅炉房内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采用防爆风机、天然气总管设置了快速切断阀、锅炉间控制室采用PLC控制系统,每台锅炉均自带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实时监视,锅炉房接地系统安全可靠。 ****公司第二采气厂制订了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在相关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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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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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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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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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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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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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