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徐州陕鼓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审批
江苏-徐州-铜山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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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2026-05-28 09:29:34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原****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市**区利国镇**钢铁城,****集团有限公司厂内北侧,使用面积24490.1m2(约36.7亩)。经营范围为:氧氮氩的液化或压缩。调查地块2010年之前为农田,2010年******,作为******公司年产100万吨生铁及配套炼钢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生产20000Nm2/h制氧机组。根据《****办公厅关于对**、****湖“四乱”问题进行清理整顿的函》(水明发〔2019〕23),****所使用的土地妨碍行洪,要求****将其使用土地上的围墙、装置设备及其他建筑物自行拆除。2021年7月原****拆除完毕,2021年7月至今调查地块为空地未使用。根据《****开发区建设规划(2022-2035)》,调查地块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

二、调查结论

基于现场所采集的样品检测分析可知: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本调查地块浅层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除pH值、浊度、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硫酸盐和氯化物外,地下水各检出污染物浓度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IV类水标准限值及《**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pH值、浊度、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硫酸盐和氯化物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水标准限值,但风险可接受。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三、调查建议

基于本次调查结果,本报告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调查地块现状管理,防止外部建筑垃圾等污染源倾倒到调查地块内;

(2)建议调查地块开展下一步地块工作过程中注意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文明施工,避免调查地块受到污染,减少对人群和生态环境的损害。

委托单位:****

编制单位:****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孟工 联系电话:13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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