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原****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市**区利国镇**钢铁城,****集团有限公司厂内北侧,使用面积24490.1m2(约36.7亩)。经营范围为:氧氮氩的液化或压缩。调查地块2010年之前为农田,2010年******,作为******公司年产100万吨生铁及配套炼钢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生产20000Nm2/h制氧机组。根据《****办公厅关于对**、****湖“四乱”问题进行清理整顿的函》(水明发〔2019〕23),****所使用的土地妨碍行洪,要求****将其使用土地上的围墙、装置设备及其他建筑物自行拆除。2021年7月原****拆除完毕,2021年7月至今调查地块为空地未使用。根据《****开发区建设规划(2022-2035)》,调查地块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
二、调查结论
基于现场所采集的样品检测分析可知: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本调查地块浅层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除pH值、浊度、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硫酸盐和氯化物外,地下水各检出污染物浓度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IV类水标准限值及《**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pH值、浊度、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硫酸盐和氯化物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水标准限值,但风险可接受。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三、调查建议
基于本次调查结果,本报告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调查地块现状管理,防止外部建筑垃圾等污染源倾倒到调查地块内;
(2)建议调查地块开展下一步地块工作过程中注意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文明施工,避免调查地块受到污染,减少对人群和生态环境的损害。
委托单位:****
编制单位:****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孟工 联系电话:13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