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绵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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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许可**精准配置,推动许可证数量稳中有升,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人口、经济、消费等实际情况,修订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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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8日



**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烟草零售点布局,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和控烟履约要求,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合理满足社会消费需求,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精准配置的原则。

第三条本布局规划紧跟行业改革步伐,顺应地方发展趋势,对当地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和卷烟消费等因素深入调研、科学测算、综合评估,聚焦零售许可管理实践遇到的新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新问题进行规划布局。

第四条本布局适用于**市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本布局中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烟草制品指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其中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适用卷烟、消费类烟丝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适用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零售业态共分为六类: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和其他类。其中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划分为一般业态;娱乐服务和其他类划分为特殊业态。

第二章卷烟、消费类烟丝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七条****根据辖区城镇、街道、行政村、住宅小区、交通枢纽区等行政区划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一般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城镇、街道、行政村为一般单元市场;**住宅小区、车站、旅游景区、加油站、服务区等为特殊市场单元。根据各市场单元实际情况实行总量调控、距离控制和“总量调控+距离控制”的模式进行差异化布局,规划布局零售点数量。

第八条一般市场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位于二****社区)一般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一般业态间距标准按依法正常通行距离不低于30米,特殊业态间距标准按依法正常通行距离不低于80米。(二****社区)具体区域范围详见附则第三十四条)

(二)位于****社区)一般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一般业态间距标准按依法正常通行距离不低于20米;特殊业态间距标准按依法正常通行距离不低于60米。(****社区)具体区域范围详见附则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村卷烟零售点布局按照各行政村常住人口总量的百分比设置卷烟零售点,300人以内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301人—600人以内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以此类推。位于行政村一般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一般业态间距标准按依法正常通行距离不低于20米,特殊业态间距标准按依法正常通行距离不低于60米,且均受该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总量限制。

(四)特殊业态是指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娱乐服务及其他类业态,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上年度末辖区内持证零售户总数的5%,且受一般市场单元与特殊市场单元数量和距离限制。

第九条 特殊市场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商铺(**路与S105东二环路红绿灯处起,绵齐路****学院**校区北门口红绿灯处止)参照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商铺(本规划实施之日起交****商铺)的零售点按住宅套数设置:****大学城),住宅数在30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住宅数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社区),住宅数在20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住宅数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商铺间距标准按依法正常通行距离:一般业态间距不低于15米,特殊业态间距标准不低于50米,零售点达到数量上限后或交付使用12月以后,将该区域划入一般市场单元管理。

(三)经营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具备50****宾馆、酒店内部;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茶楼、网吧、酒吧;经营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度假村、农家乐、体育场馆,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有独立的柜台、货架或用于陈列展卖商品的专门区域,可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间距标准和数量范围的限制,也不占用所在单元格零售总量。

****车站、市汽车站、客运中心的候车室,市政府打造的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内部、****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内提供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间距标准和数量范围的限制,也不占用所在单位格零售总量。

(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又符合其****加油站便利店,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间距标准和数量范围的限制,也不占用所在单位格零售总量。

(六)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区域内,面向市场内经营的商户在200户以内的,最多可设置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超过200户的,最多可设置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邻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依法正常通行距离不低于15米。申请人经营场所多面经营且面向街道的,按所处市场单元数量和最高间距的布局规定执行。

(七)以成年人****学校内,包括大学、****学校、****学院、****学校等,在校方允许的情况下,人员数量2000人以内的可设置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员数量2000人以上的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邻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依法正常通行距离不低于60米。申请人经营场所多面经营且面向街道的,按所处市场单元数量和最高间距的布局规定执行。

****部队营区、监狱内部、看守所、拘留所等相对封闭区域内部,为满足特定人群消费需求,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间距标准和数量范围的限制,也不占用所在单位格零售总量。

(九)经营场所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商场,****商场内部经营的,最多可设置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邻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依法正常通行距离不低于30米。不受商场外零售点间距标准和数量范围的限制。

第十条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放宽办证条件,不受本规定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及数量范围限制,但本规定明文禁止设置零售点的除外:

(一)一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且工商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非家庭经营的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发证机关注销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六个月以内,原持证人直系亲属(18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重新申请新办的。

****政府的部门认定并出具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警、因公牺牲消防员直系亲属(18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条件。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户主动配合迁址经营的,因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申请变更回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

(四)现存有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且经营形式为合伙经营的,合伙经营到期后,持证人不再经营,合伙经营人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合伙经营****管理部门的备案表认定为准)。

(五)持有许可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于分立、合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经营场所面积达到500****超市。

第十一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适当放宽办证条件,受本规定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范围限制,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本规定明文禁止设置零售点的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情形除外)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到第八条规定的间距标准30%。

(二)经营场所面积在100****便利店、烟草专业店;经营场所面积在300****超市。放宽到第八条规定的间距标准50%。

****直营店数量在100****超市、连锁便利店。放宽到第八条规定的间距标准50%。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街道、乡镇以上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且由本人或亲属(18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经营的,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视力残疾一、二级,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放宽到第八条规定的间距标准50%。仅适用于工商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且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条件。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政府部门核发的立功致****事务局、****管理局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残疾军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放宽到第八条规定的间距标准30%。仅适用于工商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且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条件。

****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政策扶持的正式文件或公函为准),或本地“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凭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且由本人或亲属(18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经营的,测量距离放宽到第八条规定的间距标准30%,但同一申请人在本地只能放宽一次。

(七)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流动摊点、邮亭等占道经营迁入固定经营场所门店内经营的,测量距离放宽到第八条规定的间距标准30%进行测算。

(八)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区域内,因市场区域内的“商户”重新规划、招标等客观原因,面向市场内经营的原持证人在原市场区域内改变经营场所地址,重新申请新办的,不受本项间距标准的限制。

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放宽幅度不得累计。由申请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放宽情形。

****小学、幼儿园周围区域设置零售点,应当按以下规定实施:

****小学、幼儿园周围依法正常通行距离100米范围内不得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原****小学周围依法正常通行距离50米范围内的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二)原有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换址经营的,烟草专卖局依申请为其办理新办手续,不受本规定市场单元数量范围限制,间距标准放宽到本规定第八条零售点间距的30%,但不得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条件。

(三)本规定生效施行后,因中小学、幼儿园搬迁或者进出通道口改变导致原有零售点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参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条件。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雪茄烟专营零售点采用“数量控制”的准入模式,数量达到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是指许可范围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且只经营雪茄烟一种烟草制品的零售点。

第十五条 **市辖区内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发证数量,首次设置的数量不超过现有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千分之二。

第十六条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与现行烟草制品零售点禁止性设置规定保持一致。且不作为经营范围包含卷烟本店零售的零售许可证办理中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物,也不计入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统计。

第十七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条件。取得雪茄烟专营零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应当符合相应其他许可事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十八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应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有能够恒定维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湿度、温度条件的设备设施,有满足雪茄烟品鉴条件的区域、工具及良好通风条件的品鉴环境。

第四章 禁止性设置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具备申请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申请主体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5)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区域内参照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6)诊所、医院、党政机****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三)申请主体的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是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仓储区与经营场所门店不能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经营场所门相通的隔间、阁楼、房间等,视为经营场所;与经营场所门店完全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以上区域均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书面确认,并自觉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服务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场所使用面积,以烟草专卖局实地核**果为准,不包括仓库、车库、厨房、卫生间、休息室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土、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人为移动,具备实物商品经营展示条件的商品销售场所。(规划明确标示出综合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商场等内部的固定位置,视为固定经营场所)。固****政府城市建设、道路规划拆迁****机关查封范围内的场所、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简易棚舍、活动板房、地下室、门卫室、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占用公共消防通道以及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从空间上相分离和断开,在物理特性上有实体墙体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制进出)的商品销售场所,且经营场所用途为商业性质。不包括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商业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车库、储藏室以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是指经营农药、兽药、酒精、化肥、油漆、油墨、机油、硒鼓、液化气、染发剂、工业胶水、散装汽油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易挥发类、刺激性气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以及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或未单独隔离存放烟花爆竹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具备合法资质,对未成年人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其中,****小学、****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针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学校、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等****体校、武校、艺校等),****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名录内;其中,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办学许可资质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名录中登记备案,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班、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和周围”,是指上述机构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人民政府对辖区道路网的干、支道路的路线位置、长度、宽度等制定的计划和安排。****人民政府通过建设工程,对辖区人居环境进行改造,对城市系统内各项设施进行建设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面向市场内经营”,是指特定区域市场内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只面向市场内开启。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住宅区域。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的“自动售货机”,是指无人服务、贩售,主要依靠消费者自助进行选择、结算、提货等一系列操作的机器、****便利店、超市。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依法正常通行距离”,是指行人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正常安全通行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距离,零售点之间的测量标准参照附件一。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 18106-2021)执行,《零售业态分类》参照附件二。

第三十三条 上年度末辖区内持证零售户总数以上年度末公示数据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二****社区)”是指二环路靠**一侧的紫岩街道和剑南街道范围内的零售点。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社区)”是指二环路靠******镇社区、****社区、汉旺镇、孝德镇、富新镇、**镇、广济镇、麓棠镇、什地镇、**镇、**镇、清平镇范围内的零售点。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行政村”是指除街道、镇、社区范围内的零售点。行政村的人口数据取自2024******部门常住人口统计数据。本地各村(组)许可证数量及人口统计表参照附件三。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划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一:

****烟草制品零售点

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察公开、公平、公正,依据《**

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对本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的实地核查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现场测量主要是指申请人与最近持证户最近距离及申请人经营场所面积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最近距离的测量认定是指申请人经营场所大门所在一侧墙面与周边最近的持证人的经营场所大门所在一侧墙面之间步行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有多个大门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大门所在一侧墙面作为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正常安全通行,实际测量时应按照测量标准绕行。

第五条距离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非客观原因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停放的车辆,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测量时遇到,需绕行产生的距离,不计入邻近两个零售点间距。

第七条常见的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具体测量示意图。

1.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街道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门面边角点相邻最近距离测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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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一: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街道同侧

2.申请点位于参照零售点的街道对面,所在街道无斑马线、隔离带、绿化带的,按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门面边角点相邻最近距离测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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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二:申请点位于参照零售点的街道对面(无斑马线、隔离带)

3.申请点位于参照零售点的街道对面,街道设有隔离带、绿化带的(且隔离带、绿化带不可通行的),按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门面边角点相邻最近距离测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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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三:申请点位于参照零售点的街道对面(有隔离带、绿化带)

4.申请点位于参照零售点的街道对面,所在街道设有斑马线的,按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沿斑马线行进的最短距离测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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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四:申请点位于参照零售点的街道对面(有斑马线)

5.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相邻街道转角处,呈直角、圆角或弧形的,应贴近墙角按门面边角点相邻最近距离测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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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五: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相邻街道转角处

6.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属前后楼房的,若申请点或参照零售点任一有后门可通行的,按后门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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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六: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属前后楼房且有后门通行的

7.申请点位于街道十字路口且参照零售点位于街道对面的,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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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七:申请点位于街道十字路口,参照零售点位于街道对面

8.申请点位于街道十字路口,与参照零售点呈对角,路口无红绿灯、斑马线的,按最近一侧有门的边角点距离测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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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八:申请点位于街道十字路口,与参照零售点呈对角(无红绿灯、斑马线)

9.申请点位于街道十字路口,与参照零售点呈对角,在路口有红绿灯、斑马线的,应沿斑马线行进的最短距离测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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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九:申请点位于街道十字路口,与参照零售点呈对角,

路口有红绿灯、斑马线

10.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有电梯的,无法步行部分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 以最短距离的为准。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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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十: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有台阶、楼梯的

11.申请点位于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内部,按与参照零售点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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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十一:申请点位于市场内部

****小学、幼儿园间距测量:****中心****小学、幼儿园供师生日常****中心点(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作为间距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

特殊地形测量:因地行、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具体由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50%以上的,注明“*米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50米的,可注明“15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经营场所面积,是指集中陈列货品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厨房、卫生间、休息室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在测量经营场所面积时,****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且证明中明确记载了经营场所的套内面积等相关信息,烟草专卖局会以此作为重要参考。具体以烟草专卖局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烟草专卖局现场测量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全过程不间断清晰记录,测量面积时,必须制作平面示意图,标明长宽高具体尺寸,并根据实际形状计算面积。对于不规则的经营场所,可将其分割为多个规则的图形进行测量和计算。

距离测量时要遵照《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进行。

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距离测量或经营面积测量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局重新进行现场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实地核查人员须同时在场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全过程不间断清晰记录,必要时可邀请法制人员在场。

本标准由****负责解释。

附件二

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

参考《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 18106-2021),结合零售终端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特点,将烟草零售客****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等六类。其中:

便利店是指以销售即食商品、饮料、烟酒及日用品为主,以满足顾客即时性、服务性等便利需求为主要目的,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综合零售业态;

烟草专业店是指以销售烟草制品或新型烟草制品为主,可兼营烟具、酒类或其他高档商品的零售业态;

超市是指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商品种类比较丰富,满足消费者一次性选购大众化适用品需求,通常可提供食品现场加工或现场就餐服务,出入口分设、收银台集中,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处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零售业态;

商场是指位于街区型建筑集群或封闭型建筑物内,经营多种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通常具备餐饮、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项目或设施,且可满足消费者对时尚、中高档、多样化商品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娱乐服务类是指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服务为主,带有烟草制品零售性质的业态;

其他是指不能归入上述五类的其他零售或服务业态。

业态类型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分类维度

类别

说明

业态类型

便利店

****便利店

——以销售即食商品、饮料、烟酒及日用品为主,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收银台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

——管理信息化程度高,配备零售终端管理系统,能够提供正规发票或购物清单

——具有统一连锁品牌,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管理

——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

****便利店

——以销售即食商品、饮料、烟酒及日用品为主,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收银台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

——管理信息化程度高,配备零售终端管理系统,能够提供正规发票或购物清单

——单店自主经营管理

——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

传统便利店

——以销售即食商品、饮料、烟酒及日用品为主

——通常无商品信息管理系统或具备初级信息管理系统

——经营模式传统且独立,无明显品牌形象

——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

烟草专业店

烟酒商店

——以销售卷烟、酒类商品为主

雪茄专业店

——以销售雪茄烟为主

电子烟专业店

——以销售电子烟为主

其他烟草专业店

——以销售其他烟草制品或新型烟草制品为主

超市

——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商品种类比较丰富,满足消费者一次性选购大众化适用品需求,通常可提供食品现场加工或现场就餐服务

——出入口分设、收银台集中,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处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

——管理信息化程度高,配备零售终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商品和进销存等,能够提供正规发票和购物清单

——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及以上

业态类型

商场

——位于街区型建筑集群或封闭型建筑物内

——经营多种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通常具备餐饮、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项目或设施

——满足消费者对时尚、中高档、多样化商品选择需求

娱乐服务类

****酒店)

——以提供住宿服务为主,带有烟草制品零售性质

餐馆

——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带有烟草制品零售性质

休闲娱乐店

——以提供休闲娱乐服务为主,带有烟草制品零售性质

例如:山庄、农庄、茶馆、咖啡店、酒吧、网吧、歌厅、舞厅、棋牌室、彩票站、洗浴中心、电影院等

其他

——不能归入上述五类业态的其他零售或服务业态

备注:

1.原则上,《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零售客户分类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08〕52号)规定的“食杂店”业态划归本文件规定的“传统便利店”业态。

2.原则上,《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 18106-2021****百货店、购物中心所属烟草零售店划归“商场”业态。

附件三:

**市各村(组)许可证数量统计表

镇(街道)

人口数

现有许可证数量

许可证容量

可办理许可证数量

紫岩街道

改革后

改革前

兴民村

2700

7

9

2

圣新村

2300

7

8

1

双坪村

1800

7

6

-1

蒲柳村

2900

8

10

2

广和村

2200

7

8

1

赤竹村

2200

3

8

5

天齐村

2100

6(2)

7

1

剑南街道

金隆村

金隆村

4600

13

16

3

醒狮村

柏杨村

3000

7

10

3

五星村

2600

6

9

3

汉旺镇

天池村

花石沟村

3

0

1

1

歇马庙村

梅子林村

楠木沟村

大柏林村

凌法村

3500

17

12

-5

大柏林村

群新村

2200

2

8

6

牛鼻村

1800

4(1)

6

2

东普村

1900

3

7

4

白果村

1900

5

7

2

新开村

1700

9(1)

7

-2

灵桥村

3700

4

13

9

**村

3400

6

12

6

**村

3000

6

10

4

建设村

1900

4

7

3

白溪河村

2700

2

9

7

祥柳村

2300

4

8

4

高柏村

3000

7

10

3

**村

1800

2

6

4

沿新村

2600

6

9

3

大天池村

3

0

1

1

孝德镇

桂兰村

苦葛村

4000

10(1)

14

4

桂兰村

高兴村

3400

15

12

-3

年画村

3100

23

11

-12

茶店子村

2900

8

10

2

金星村

2000

6

7

1

洪拱村

2000

6

7

1

**村

3200

11

11

0

毫照村

3700

8

13

5

桐麻村

2300

4

8

4

年俗村

2500

10

9

-1

富新镇

清狮村

清狮村

3800

4(1)

13

9

玉石村

杜茅村

杜茅村

3600

10

12

2

高华村

吉兆村

吉兆村

3800

4

13

9

枫树村

九胜村

1900

1

7

6

上庵村

2600

3

9

6

文永村

2000

3

7

4

友花村

2400

6

8

2

五里墩村

1600

8

6

-2

**村

2200

4

8

4

**镇

文凤村

文凤村

2000

5

7

2

黄金村

棚花村

**村

2500

16(2)

9

-7

棚花村

双泉村

保永村

2000

5

7

2

双泉村

双同村

2100

8

7

-1

清泉村

1700

4

6

2

双土村

2500

8

8

0

秦家坎村

2100

3

7

4

马跪村

1600

2

5

3

**村

1700

5(1)

6

1

广济镇

天平村

2600

6

9

3

石河村

3800

9(2)

13

4

中新村

4000

7

14

7

祈祥村

2300

9

8

-1

卧云村

2100

4

7

3

吉祥村

600

2

2

0

**村

400

4

2

-2

云盖村

400

6

2

-4

玄郎村

900

2

3

1

三江村

900

1

3

2

麓棠镇

麓棠村

天宝村

4200

16(1)

14

-2

麓棠村

玫瑰新村

2400

5

8

3

石团村

1800

3

6

3

**村

1400

7

5

-2

长白村

2400

8

8

0

林堰村

2600

7

9

2

**村

900

3

3

0

什地镇

五方村

3000

4

10

6

绵河村

3000

3

10

7

同义村

3200

3

11

8

双瓦村

2500

4

9

5

红社村

3000

2

10

8

**镇

桂花村

曙光村

3300

8

11

-1

桂花村

玉江村

2200

3

8

5

龙兴村

1900

3

7

4

**村

3300

7

11

4

涌泉村

1800

3

6

3

**镇

金兰村

2600

6

9

3

花园村

2300

2

8

6

蒲泉村

2900

4

10

6

下东林村

1900

7

7

0

**村

1600

4

6

2

鲁安村

1600

0

6

6

白庙村

1100

1(1)

4

3

石虎村

2200

2

8

6

打鱼院村

1200

1

4

3

红豆村

600

0(2)

2

2

两**村

1800

2

6

4

火石村

1500

1

5

4

范存村

2000

6

7

1

清平镇

盐井村

600

3

2

-1

院通村

400

8

2

-6

棋盘村

500

3

2

-1

圆包村

500

2

2

0

湔沟村

600

1

2

1


附件(1)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5-29
招标公告
关于发布绵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当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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