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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区无纸化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4-2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鸿****公司
地址:**市秀厢大道42号嘉丰市场1栋五层9号房
被投诉人:****机关****中心
地址:****机关****中心
相关供应商:****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桂春路2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一: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做出的“审核结论:不符合”不合理,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二:采购需求中出现的“意向品牌”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未依法给予投诉人补正机会,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未依法提供未中标的具体评审分数和排序。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一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二、三、四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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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