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集乡新袁社区农事服务中心项目答疑1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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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中心项目答疑1

各投标人:

招标****社区****中心项目(项目编号:****)答疑如下:

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国境内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4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我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如为工程总承包业绩的,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在工程总承包业绩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岗位,承担施工任务部分的业绩规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请问是否予以认可

答:认可。

二、根据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4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国境内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4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提问:我单位项目经理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国境内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400万元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业绩是否符合要求

答:符合。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6.违约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中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调整为如下内容: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于收到发包人下达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因延期开工造成的相关费用支付义务,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应于28日内向发包人提出相关费用索赔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关费用支付义务,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于28日内向发包人提出相关费用索赔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支付义务,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的工程价款在结算中扣除。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应于28日内向发包人提出相关费用索赔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因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的相关费用支付义务,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应于28日内向发包人提出相关费用索赔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相关费用支付义务,因承办人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以书面通知承包人复工日期,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于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因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相关费用支付义务,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其他: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注:此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地址:**省**市**县张集乡老街038乡道1号

联系人:阚永峰

联系方式:0551-****1161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县****服务中心四楼B区

项目负责人:茹康

联系方式:0551-****8760

2026年05月29日

附件(1)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5-29
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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