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05-29 11:51 至 2026-06-13 11:51 | |||
| 行政区划 | **省-省直管-**县 | 地块面积(m2) | 8807.49 | |||
| 工业活动历史 | 无 | 活动历史 | 无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居住商业混合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省**县抱由镇 | |||
| 经度 | 109.173179 | 纬度 | 18.737738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6-05-12 至 2026-05-12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金志龙 | 单位联系电话 | 139****4287 | ||
| 钻探单位名称 | ||||||
| 无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金志龙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39****4287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陈荟弘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56****6402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县抱由镇尖峰路1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调查结果表明,截止2026年5月12日,****地块位于**省**县抱由镇,地理位置****,土壤环境风险水平不符合居住商业混合用地相应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的可能性低。 理由如下: 调查地块界****大队****停车场,本次调查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知情人员访谈并结合不同时期的卫星遥感影像图(2009年12月、2013年8月、2015年8月、2018年5月、20203年10月、2021年11月)结果分析可知,调查地块历史土地利用情况为:项目2009-2012年为农用地,2013****停车场。地块内2020年7月发生过摩托车燃烧,燃烧过****大队委托****作为报废车辆进行了处置,未在现场遗留。根据人员访谈,地块未涉及环境污染事件及工业活动,****维修店,汽车维修店在维修过程中设置专门工位处理废机油、冷却液,分类回收废零件,废机油回收后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对土壤环境影响不大。经过走访调查,汽修店历史上未发生机油泄漏造成的危害,因此无历史污染问题。****中学产生的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通过土壤快筛,所检测的各项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筛选值第一类用地标准。采用统计学方法(p<0.05)方法判断,参照点与调查地块内点位全部快筛读数差异显著性较小。 因此可以得出调查结论: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不曾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曾用于危险废物仓储、涉重金属尾矿堆存、污泥或生活垃圾填埋、工业污水灌溉、加油站、规模化畜禽养殖。调查地块不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用地、优先监管地块、尾矿、工业污水、污泥排放、存放、处置的地块、已知受污染建设用地相邻。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4.2.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综上所述,认为调查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不确定性说明:由于硬化部分无法进行土壤快筛,调查都无法详细到能够排除所有风险,所以若在后续的开发利用中发现土壤异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停止施工使用、疏散人员、隔离异常区、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同时请专业环境检测人员进行应急检测,并根据最终检测结果制定后续工作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