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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集团有限公司13.62%股权 | ||
| **** | 监测编号G32026HA****038 | |
| 33258.020154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2026-05-29 | 挂牌截止日期2026-06-29 | |
| ****集团有限公司 | |||
| **省**市**区**东路9号康苑居1号楼1楼003室 | 所在地区**省/**市 | ||
| 李卓英 | |||
| 2014-10-27 | 注册资本(万元)200000.000000人民币 | ||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小型 | ||
| ****公司 |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 911********0958986 | |||
| 一般项目:再生**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销售;再生**加工;**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园区管理服务;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蓄电池租赁;电池销售;企业总部管理;环保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报废电动汽车回收拆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股东会决议 | ||
| 64人 | 金融分类|||
| 2 | 股份总数|||
| **** | 83.62 | ||
| ****公司 | 16.38 | ||
| 2025 年 | |||
| 535760.34 万元 | 345536.03 万元 | 190224.31 万元 | |
| 9553.29 万元 | 4875.54 万元 | 4666.77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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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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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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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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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3439.56 万元 | 372810.53 万元 | 190629.03 万元 | |
| 450 万元 | 404.73 万元 | 404.73 万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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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天华****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 2025-11-06 | 评估基准日2025-05-31 |
| 33258.020154 | 评估总资产(万元)业务无法提供 |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资产(万元)244185.17 |
| **** | ||
| 914********9542485 | 所在地区**省/**市 |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 **省**市郑东新区金融岛外环路24号 | 经营规模大型 |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 ****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志伟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 83.62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3.620000 % | |
| 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省 | ||
| **** | 批准文件类型批复 | |
| 2025-10-24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
| 网络竞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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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是 | ||
| 否 |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500 万元 |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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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支付 | |||
|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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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交纳足****银行到账为准)。如受让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超出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的保证金则无息全额返还;如受让未成功,则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如因意向受让方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或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与债务偿还合同,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则其原交纳的保证金在扣减产权交易机构相关费用后,转为对转让方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受让方应在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交割,股权工商变更相关事宜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必要协助;涉及的有关税费,除国家明确规定由转让方承担外,其他均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不得以联合体、代持、匿名委托方式、信托方式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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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 (1)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企业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等 ); (2)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 (3)已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让转让标的及向转让方提供相关的协助及配合; (4)已充分知晓和理解标的企业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能获得; (5)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 (6)已自行了解标的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3、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竞价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挂牌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6)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8)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标的企业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之间的经营损益,由标的企业承担。 5、本次国有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担原有的全部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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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 周楠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135****0198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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