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水许可函〔2026〕1号
****中心:
你中心《**县倒水河云河段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收悉。经研究,县水利和湖泊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县倒水河云河段综合整治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规划用地性质为其他用地,属于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生产建设项目。
本****中心**,其中心地理坐标(国家2000坐标系)为东经114°37′34″,北纬31°14′30″,行政区划隶属**县**镇和杏花乡管辖。
本项目北邻G230(发展大道),****中心约5km,水电**丰富,交通比较便利。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0.48hm2,本次倒水河云河段干流整治桩号49+50~47+416长2.084km,下店河支流整治桩号0+000~0+220长0.22km,共计整治河长2.304km;岸线治理长度2.933km,其中干流左岸1.212km,右岸1.501km,支流左岸0.22km。**沿河应急道路0.73km,**行车桥及行人桥各1座。工程建设期为12个月,即开工时间2026年9月,完工时间2027年8月。
本项目土石方开挖量6.37万m3(含表土剥离0.53万m3),回填量6.37万m3(含表土回覆0.53万m3),无借方,无弃方。
根据水利部(办水保〔2013〕188号)下发复核划分成果,本项目为**山大别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二)基本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48hm2。
(四)根据不同施工区的特点,建立分区防治措施体系,在施工生产生活区等“点”状位置,以临时防护措施为主,施工完毕后辅以工程措施;在道路“线”状位置,以临时措施为主;在整个施工区“面”上,土地整治和植物措施相结合,合理保护水土**,改善生态环境。本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以“点”为防治重点,即做好各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实现以点带面。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003.1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842.75万元,植物措施102.42万元,临时工程21.57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0.53万元),独立费用19.43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理费4.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5.0万元),基本预备费1.2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5.72万元。其中项目主体工程已有水土保持措施投资合计945.17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措施投资57.96万元。
(六)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水利厅 ****分行关于印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5〕5号)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本****总局****税务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5.72万元。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审批确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管理中心通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县水利和湖泊局批准。
(七)按照《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水利和湖泊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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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