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水政审〔2026〕27号北流市塘岸镇金城村公益性公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广西-玉林-北流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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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4349/2026-102260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单位:****水利局 成文日期:2026年05月28日
标 题: 北水政审〔2026〕27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北水政审〔2026〕27号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8日
效力状态:有效
北水政审〔2026〕27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6-05-28 10:00

**市****委员会: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8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审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项目代码:****)。项目位于**市塘岸镇金城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15'44.3824",北纬22°37'35.3768"。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71公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项目场地开工建设时未进行表土剥离,未设置临时堆土场,因此,表土保护率不计列。),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1%。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设计。本项目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项目施工前未进行表土剥离,开挖土石方总量3.27万 m3,总填方量1.66万 m3,无借方,项目施工中产生约1.61万m3余方,全部调****砖厂。

截至2026年5月,项目区已完成部分场地平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项目已开挖土方3.27万m3,已进行回填土方1.60万m3,剩余0.06万m3散堆于墓葬区每级平台处尚未进行平整,无借方,项目施工中产生约1.61万m3余方,已全部调****砖厂。

本项目后续的土石方工程主要为项目区部分场地平整。经分析统计,后续施工无开挖土方量,需回填土方量为0.06万m3,无借方,无弃土弃渣产生。

(六)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9823.89元,生产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向**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水利厅及项目所在地市、县(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弃渣场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行政许可书自批准之日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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