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问:我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购买了贵单位组织的**局2026年第一批机务系统职教经费实训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依法提出质疑。具体质疑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要求:
评标办法中将“投标产品提供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测试报告的得 3 分,未提供不得分。”作为评分项。标书代写
2、质疑陈述:
招标文件中强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提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测试报告,上述等保测评工作依法应在项目验收交付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完成,并非投标阶段投标人必须预先完成。招标文件将该要求设置为评分项点,实质上是为已完成此类工作的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的不合理门槛,直接排斥了未预先完成等保测评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以该要求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限制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七)项:设定的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质疑主张:
请招标人删除“投标产品提供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测试报告的得 3 分,未提供不得分。”该限制性评分项点。
评标办法中将“投标人取得H型监控记录插件通过了国家****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作为评分项。标书代写
H 型监控记录插件检测报告用于证明产品质量、技术指标符合国家铁路标准,评审目的是验证产品的合规性,而招标人现将评分对象限定为投标人取得,该评分项具有明显的限制性以及倾向性, 严重限制了具备合格产品与履约能力的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构成对代理商、集成商等主体的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七)项:设定的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质疑主张:
请招标人删除该评分要求或者修改为“投标产品H型监控记录插件通过了国家****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
评标办法中将“投标人提供模拟驾驶装置、乘务员标准化作业仿真实训、机车乘务员非正常、机车故障处置、LKJ临时数据模拟运行、机车乘务员作业状态分析系****铁路局集团公司级及以上机构科技成果技术评审,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12分,未提供不得分。” 作为评分项。标书代写
2、质疑陈述:
“机车乘务员作业状态分析系统”是用于真实铁路机车运行场景的系统,其主要功能是基于真实机车运行过程中的数据进行司机作业状态监测与分析。而本项目的招标对象是"模拟驾驶装置",属于培训、仿真实训类设备,用于模拟驾驶环境下的教学与训练,两者在应用场景、技术架构、功能定位上存在本质差异。将真实行车系统所需的技术评审证书,作为模拟驾驶装置的加分项,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采购需求缺乏直接关联。要求模拟驾驶装置供应商具备真实行车系统的科技成果评审证书,超出了采购需求的范围,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所禁止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同时,经公开查询,能够同时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要求"机车乘务员作业状态分析系****铁路局集团公司级及以上机构科技成果技术评审"方能得分,并且具有模拟驾驶装置生产能力的厂家仅有******公司一家,这一评分条款的设置实质上是为该厂家量身定做的,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1)查询网址1截图如下:
(https://www.****.cn/solution/video/46.html)
(2)查询网址2截图如下:
https://www.****.cn/solution/education/195.html
或图片见附件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及第(八)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质疑主张:
请招标人删除“机车乘务员作业状态分析系统”该项为 “******公司” 量身定制的限制性评分项点。
1、招标文件要求:
评标办法中将“具备实训回退功能:模拟车辆先沿轨道行驶至某一信号机后完全停止(停车速度为0),随后通过教学管理端选择回退至先前的某个信号机位置,其天气状态以及LKJ数据应能迅速且准确地响应。提供对应功能(描述清楚提供具体项点的)图片、说明材料得2分;****集团范围内对应功能站段级及以上的运用证明材料再加2分。以上两项提供不全或未提供,相应项不得分。” 作为评分项。标书代写
2、质疑陈述
经逐页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部分,未发现任何关于“实训回退功能”的技术描述、参数要求或功能定义。该评分项要求投标人提供“实训回退功能”对应功能的图片、说明材料,并提供站段级及以上的运用证明材料,但由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对此功能没有任何要求,投标人无法在技术偏离表中对该功能进行响应,也无法依据招标文件确定该功能应满足的具体技术标准。在该项目招标过程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发布任何关于“实训回退功能”的技术补充说明,该功能属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完全没有规定的额外内容,招标人以招标文件中无要求的功能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限制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3、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对应。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质疑主张:
请招标人删除该不合理且具有限制性的评分项点。
综上所述经对贵单位发布的《**局2026年第一批机务系统职教经费实训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进行全面审阅与分析,发现其中多个评分条款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我司请求针对本项目多个违反法律规定的评分条款做如下修改:
1)请招标人删除“投标产品提供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测试报告的得 3 分,未提供不得分。”该限制性评分项点。
2)请招标人删除该评分要求或者修改为“投标产品H型监控记录插件通过了国家****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
3)请招标人删除“机车乘务员作业状态分析系统”该项为 “******公司” 量身定制的限制性评分项点。
4)请招标人删除“具备实训回退功能”该不合理且具有限制性的评分项点。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贵单位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质疑事项做出明确、合理、合法的答复,或答复内容未能纠正违法行为,质疑人将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当地****管理局、财政部门或铁路行业主管部门)提起投诉,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答:
质疑事项1回复:**局2026年第一批机务系统职教经费实训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评审方式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产品提供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测试报告的得3 分,未提供不得分”属于本项目采用的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技术质量部分第一项,不属于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和技术规格书等必须满足要求。按照《****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铁办物质【2020】89号)“6.3 技术质量部分评分标准设定。技术质量部分评分因素包括对投标物质整体评价、技术性能招标响应程度评价、对投标人技术服务能力的评价等”要求,设置本条为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技术质量部分的一项,是对投标人网络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评价条款。同时也满足《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也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限制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的行为。
质疑事项2回复:**局2026年第一批机务系统职教经费实训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评审方式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人取得H型监控记录插件通过了国家****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属于本项目采用的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技术质量部分第二项,不属于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和技术规格书等必须满足要求。本项目招标的物质是机车(动集)模拟驾驶装置,该装置集成了LKJ-2000型监控装置仿真设备,而监控记录插件是LKJ-2000型监控装置的核心部件,是招标物质技术性能体现之一。按照《****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铁办物质【2020】89号)“6.3 技术质量部分评分标准设定。技术质量部分评分因素包括对投标物质整体评价、技术性能招标响应程度评价、对投标人技术服务能力的评价等,主要评价投标物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以及与质量和性能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质量检测能力、技术保障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因素”要求,设置本条为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技术质量部分的一项,是对投标物质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的评价条款。同时也满足《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限制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的行为。
质疑事项3回复:
****公司企业标准《机车、动车组模拟驾驶装置》(QCR 476—2015 )显示“5.全司机室模拟驾驶装置,……,能够模拟机车或动车组驾驶功能、故障识别和处理功能、非正常条件下行车功能”,机车模拟驾驶装置是一种能实现模拟列车操纵环境与运行环境的一种机车驾驶仿真训练设备,操纵机车模拟驾驶装置的机车乘务员机车驾驶作业过程分析与机车模拟驾驶装置性能评价息息相关。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评审方式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人提供模拟驾驶装置、乘务员标准化作业仿真实训、机车乘务员非正常、机车故障处置、LKJ临时数据模拟运行、机车乘务员作业状态分析系****铁路局集团公司级及以上机构科技成果技术评审,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12分,未提供不得分”属于本项目采用的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技术质量部分第六项,不属于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和技术规格书等必须满足要求。按照《****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铁办物质【2020】89号)“6.3 技术质量部分评分标准设定。技术质量部分评分因素包括对投标物质整体评价、技术性能招标响应程度评价、对投标人技术服务能力的评价等”要求,设置本条为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技术质量部分的一项,是对投标物质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的评价条款。同时也满足《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也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限制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的行为。
2.按照《****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管理办法》的通知》(武铁科信〔2023〕137号)要求,****公司级及以上机构科技成果技术评审,是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一个重要环节,****集团公司运输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集团公司运营管理水平的高质量发展。任何符合要求的产品制造**可以按照流程参与相关铁路科研项目并通过技术评审,所以,在此鼓励各机车模拟驾驶装置****运输站段**方式承担机车模拟驾驶装置相关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以达到促进产品功能不断完善、科技研发质量不断提升的目的。因此,本评分条款的设置不存在是为某制造商量身定做的情况。
质疑事项4回复:**局2026年第一批机务系统职教经费实训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评审方式采用综合评估法。“具备实训回退功能:模拟车辆先沿轨道行驶至某一信号机后完全停止(停车速度为0),随后通过教学管理端选择回退至先前的某个信号机位置,其天气状态以及LKJ数据应能迅速且准确地响应。提供对应功能(描述清楚提供具体项点的)图片、说明材料得2分;****集团范围内对应功能站段级及以上的运用证明材料再加2分。以上两项提供不全或未提供,相应项不得分”属于本项目采用的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技术质量部分第九项,不属于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和技术规格书等必须满足要求。本项目招标物质如果具备实训回退功能,可进一步丰富本招标物质应用场景,按照《****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铁办物质【2020】89号)“6.3 技术质量部分评分标准设定。技术质量部分评分因素包括对投标物质整体评价、技术性能招标响应程度评价、对投标人技术服务能力的评价等,……,以及与质量和性能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质量检测能力、技术保障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因素”和“7.2 不应将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作为评审因素(超出或优于条件标准的评审因素除外)”要求,招标物质如果具备实训回退功能,属于超出或优于本项目资格条件和技术规格书标准要求,可作为本项目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评审因素。同时也满足《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本设置是合理的。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详细地址:**市**区**路529****饭店
联 系 人:肖 工
联系电话:027-****9116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