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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28 16:17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证书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 1 | 周佳清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 权 | **市**区双树路双树﹒**滨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7幢1单元11层3号 |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 王德珍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市******服务中心****中心8号后室
联系方式:0857-****128
****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