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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于2026年5月28****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医用氧气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公司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经与采购人商定,****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如下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采购代理机构擅自将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特定资格要求(2)(3)项中的“液态或气态”,修改为液态和气态,属于以不合理条件设置资格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医用氧监管规定,请求予以纠正。”答复如下:
本项目采购标的为1、液态医用氧气,每年约300吨,共900吨;2、40升瓶装氧气,每年约70瓶,共210瓶;3、10升瓶装氧气,每年约100瓶,共300瓶。其中包含液态氧和气态氧,瓶装氧气需求量相对较少,但出于医用氧气的使用安全性和对患者负责的原则,仍需审核相应生产经营资质,不能因采购量相对较少而降低审核标准,医用氧气是临床救治、手术麻醉、重症监护、呼吸支持等诊疗工作的核心医用耗材,直接关系患者生命安全与医疗质量,因此采购环节严格设置供应商资质门槛,是医院合规运营、风险防控、保障医疗安全的必要举措。****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相悖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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