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50/2026-00518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6-05-29 |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半导体设备超洁净模块及系统集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 |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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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半导体设备超洁净模块及系统集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园,拟采用机械抛光、碱洗、电解抛光、钝化、组装等工艺,建设半导体超洁净模块管道、管件、阀门、减压器、扩散器、过滤器生产线,产品应用于半导体生产过程中的气体传输,保证气体的纯净度和传输效率,精确调节流量和压力。项目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贮存库等环保工程及公辅工程,建成后年产半导体超洁净模块及系统集成装备1.6万套。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I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抛光产生的颗粒物、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浓度限值,电解抛光、钝化产生的硫酸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限值,厂界硫酸雾、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限值,单位产品镀件镀层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6标准。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 32/4437—2022)表1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其中车间内废水均采用明管明渠收集。项目电解清洗废水、钝化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等含重金属废水经二级物化预处理后,与碱洗清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废气喷淋废水、初期雨水等其他不含重金属废水一并进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系统,采取“A/O生化+二沉池+混凝气浮”工艺处理后,接管至******公司集中处理。总铬、总镍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3限值,总排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3限值,其余指标执行******公司接管标准。生活污水单独接管至**塘桥****公司集中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按要求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废(含污泥)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电解抛光生产车间、罐区、废水处理区、危废仓库、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及配套管网闸阀等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 985—2018)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界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公司应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生产废水:废水量≤34220/34220吨、化学需氧量≤2.7376/1.71吨、悬浮物≤3.4220/0.34吨、氨氮≤0.0342/0.0342吨、总氮≤0.1711/0.1711吨、总磷≤0.1369/0.051吨、石油类≤0.0684/0.0684吨、总镍0.0016/0.0016吨、总铬0.0025/0.0025吨、总铜0.0034/0.0034吨、总铁0.009/0.009吨。
生活污水:废水量≤3600/3600吨、化学需氧量≤1.44/0.108吨、悬浮物≤1.08/0.036吨、氨氮≤0.13/0.005吨、总氮≤0.16/0.036吨、总磷≤0.014/0.001吨。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废气:颗粒物≤0.1吨、硫酸雾≤0.97吨、氮氧化物≤0.88吨、铬及其化合物≤0.017吨、镍及其化合物≤0.012吨。
无组织废气:颗粒物≤0.13吨、硫酸雾≤0.515吨、氮氧化物≤0.08吨、铬及其化合物≤0.019吨、镍及其化合物≤0.013吨、非甲烷总烃≤0.12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生态环境厅
2026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