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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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和评审,拟对以下三起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现将其主要事迹予以公示。

一、黄志德救助交通事故伤员行为

黄志德,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管理中心职工。

2026年1月9日8时许,黄志德途经S246省道**县新仓镇金鸡岭路段时,路遇一辆三轮车与一辆客车相撞,导致三轮车侧翻,三轮车驾驶员舒某(男,71岁)被困车内。黄志德赶至事故现场后,发现舒某头部、面部出血,遂立即救助舒某脱困。救援期间黄志德右手被三轮车玻璃框划破受伤。120救护车到场后,黄志德又协助医护人员对舒某进行救治,后舒某经救治脱离生命危险。黄志德被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损伤,食指肌腱断裂。

二、郭冬生抢救落水人员行为

郭冬生,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县弥陀镇界岭村人。太****协会会员,****协会会员。

2026年3月30日13时20分许,郭冬生途经**县长河大桥时发现有人落水。郭冬生立即赶至河边,纵身跳入河内游向落水者(金某,男,56岁)。在河水中,郭冬生抓住金某的衣服奋力将其拖至桥墩平台上。经检查,郭冬生发现金某虽无自主呼吸但尚有体温,便立即对其实施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后在**民警、医护人员到场处置时,郭冬生穿着湿透的衣服默默地离开现场。

三、刘军扑救火灾行为

刘军,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县晋熙镇外环北路561号“****中心”经营者。

2026年5月17日下午16时20分许,**县晋熙镇外环北路561号“****中心”门前路段一辆双排座小货车后车厢起火,火势蔓延迅猛。货车驾驶员因突发火情慌乱撤离。刘军在店内听闻周边群众呼救、车辆鸣笛示警后,立即从店内拿出灭火器,不顾车辆随时可能发生爆炸等危险,冲至车旁先用灭火器压制明火,随即又用高压水管持续喷淋降温。经过刘军数分钟奋力扑救,现场明火被彻底扑灭,成功避免了损失扩大。

2026年5月29日,经太****委员会审议,拟对黄志德救助交通事故伤员行为、郭冬生抢救落水人员行为、刘军扑救火灾行为予以确认。现请广大群众进行监督评议,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名以电话、****政法委反映。电话:055****2618,地址:**县晋熙镇普贤路3号,邮政编码:24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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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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