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5月2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拟批准项目)

审批
浙江-杭州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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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2026年5月2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拟批准项目)

2026年5月29****环境局拟对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进行公示。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6月1日-2026年6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联系电话:0571-****5326

传真:0571-****5325

电子邮箱(可选):****@126.com

通讯地址:**市**东路18****中心H楼2楼 ****中心****环境局窗口

邮编:3100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67.3t/h燃煤锅炉配套0.5MW背压发电机组热电联产项目

**省**市钱塘区**街道红十五路11100号-102

****

******公司

本项目由********园区企业供热,拟建设1台67.3t/h双介质燃煤锅炉及1台0.5MW背压发电机组,配套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辅助设备,实现热电联产。

建设单位于2026年5月11日在**政务网上发布了信息公开,****管委会和镇政府公示栏张贴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2026年5月25日(共十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管委会、****政府从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均未收到投诉意见。

严格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废水、废气、噪声、固废),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废气:燃煤锅炉烟气通过低氮燃烧+SCR脱硝+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湿电除尘处理后通过65m高烟囱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超低排放以及A级绩效要求;灰库粉尘、石灰石粉仓粉尘、煤仓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以及A级绩效要求;煤库设喷淋抑尘系统,煤炭输送采用密闭输送机,采用密闭罐车运输灰渣、石膏,及时清扫道路,并适当洒水。

废水: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纳管标准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的A级标准)后纳入区域污水管网

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垫,生产时尽量关闭门窗等措施,厂界达到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固废: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废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2

巴逸能源热电联产二期项目

钱塘区**街道

****公司

**联强****公司

本项目拟总投资12386万元,新增75t/h燃煤锅炉2台和1台1MW背压发电机组,配套建设脱硝系统、除尘输灰系统和输煤系统。项目同时新增2台6蒸吨/小时余热锅炉,利用燃煤锅炉烟气进行余热利用,不额外消耗燃煤。年运行时间8000h计。

已进行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和有关单位的电话和反馈意见。

严格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按规定及时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式投入使用。

废气:①有组织废气:本项目燃煤锅炉烟气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SCR脱硝+布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湿式静电除尘”的烟气治理工艺。本项目双介质燃煤锅炉分类为层燃炉,单台出力为75t/h,锅炉烟气排放不适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7-2018),本项目锅炉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煤锅炉排放要求及燃煤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即烟尘、SO2、NOx小时浓度限值分别为5mg/m3、35 mg/m3、50 mg/m3。氨和Hg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省地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燃煤锅炉要求。同时需满足《**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技术指南 燃煤电厂(试行)》中A级绩效企业相关要求,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每月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5mg/Nm3、20mg/Nm3、30mg/Nm3,氨逃逸浓度最终按2.5mg/m3排放限值控制。要求设置企业内控值,具体如下: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设置烟尘、SO2、NOx小时浓度限值分别为4mg/m3、35 mg/m3、50 mg/m3,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设置烟尘、SO2、NOx年均浓度限值分别为4mg/m3、20mg/m3、30mg/m3。石灰石库、灰库等贮仓和转运点等均设有布袋除尘器,颗粒物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同时满足《**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技术指南 燃煤电厂(试行)》中A级绩效企业指标要求。

②无组织废气:燃煤贮存采用封闭式煤库,燃料输送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石灰石库、灰库等粉状物料贮存、输送等均采用全密闭设计,渣库、石膏库采用封闭设计,顶部设有喷雾降尘措施。飞灰采用密闭罐车运输,炉渣、脱硫石膏采用封闭卡车运输。无组织废气主要来自燃煤装卸起尘及燃料、灰渣、石膏等物料运输产生的道路扬尘和储罐呼吸废气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废水:本项目初期雨水经处理****处理厂,其余废水回用不外排。废水纳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33/887-2025)中间接排放限值);

噪声: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噪声经隔声、降噪等处理后,其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固废:危废委托处置、一般固废综合利用或委托处理,各类固废均能得到合理处理和处置,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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