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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审查,韩晓祥申请的私人住宅建设项目符合规划审批条件,本机关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予以公告如下:
建设项目名称:****村委会大**组韩晓祥户住宅原址拆除重建项目
建设规模:申请住房原址拆除重建3层,总高9.9米,占地面积约18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40平方米
建设位置:****村委会大**组32号
建设单位(个人):韩晓祥
证件类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2026年5月27日至2028年5月27日
审批单位:****
联系电话: **** 0878-****001
****
2026年5月29日
附件: 韩晓祥建设项目红线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