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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2026年数字化档案扫描、信息著录、整理项目
(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郑东****工作室
地址:**省**市郑东新区心怡路356号正岩大厦19层1901号邮编:641300
授权代表:钱盈联系电话:158********
你司书面递交的“****采购2026年数字化档案扫描、信息著录、整理项目(项目编号:****)”质疑函,我司于2026年05月26日已收悉。针对你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将应当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的设置为评审因素,构成招标文件重大缺陷。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7.评审标准表中的:“履约能力:(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资质类别: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得5分;”标书代写
根据《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涉密印制****管理部****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法定资格。”
采购文件将“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作为了评审因素。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管理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应当属于资格条件。标书代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该规定明确禁止将任何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进行打分,无论该资格条件是法定的还是采购人自行设定的。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资格****政府采购活动的入门门槛,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应当被视为具备了履行合同的基本能力,在评审阶段应当处于同一起跑线,按照其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服务水平等与项目质量直接相关的因素进行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文件将本应作为资格条件的法定准入资质设置为评审因素,实质上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标书代写
基于上述事实,请求贵单位对不合理条款进行调整修改。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涉密印制****管理部****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法定资格。
答复:经核查,依据《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印制资质的单位承接涉密印制业务”的规定,本项目应将“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设置为特定资格要求。质疑事项1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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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9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1.0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