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开发区西八幢1号2楼(现**里176号)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陶思颖 电话: 188******27
贵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以现****公司提交了关于“****医院建设项目门诊综合楼工程(电梯工程)(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高度重视该质疑事项,第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详见质疑函附件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经核查,该三项技术要求均属于采购人基于项目安全、质量及后期维保统一性所设定的实质性技术参数,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亦未限定特定品牌,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但其中关于“控制主电路板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作为有效证明”、“永磁同步门机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整梯型式试验报告作为有效证明”、“扶梯主板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的要求,在现行型式试验体系下确无独立部件试验报告出具惯例,存在执行困难,该项质疑部分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标书代写
采购人已对以上三项技术参数要求提供型式试验报告、部件试验报告的内容进行了删除或修改(详见2026年5月29****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医院建设项目门诊综合楼工程(电梯工程)(****)更正公告”) 。
贵单位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函复。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5月29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