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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治区移交2024年生态环境问题十四
生态保护和修复。**市**市**国家风景名****公司未彻底拆除。
二、责任单位
****。
三、整改情况
对**市****公司原生产区域深入排查,发现遗留的违法违规生产设施设备及建筑物及时依法依规拆除到位,避免死灰复燃。组织不定期“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避免反弹回潮。
整改情况:2025年5月10日,********局和**市**镇,对**市****公司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及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已全部拆除整改到位。同时,******局等部门结合日常监管职能,分别于2025年7月21日和2025年9月15日组织“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没有反弹回潮。
四、验收情况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市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要求,****作为自治区移交2024年生态环境问题(问题十四)的牵头单位,于2026年1月13日组织了现场核查,****人民政府已经按照《**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移交2024年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落实了该问题相应的整改措施,达成整改目标,验收销号台帐完整清晰,具备验收销号条件,已于2026年1月向市委生态环****领导小组申请验收销号。2026年4月,市委生态环****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自治区反馈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会议,报经市委生态环****领导小组审定,原则同意问题十四通过销号备案。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10个工作日,自2026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
监督电话:077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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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