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龙圩生态环境局2026年5月29日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公告

审批
广西-梧州-龙圩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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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2026年5月29日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公告
2026-05-29 17:59

一、作出的行政许可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审批事项名称

办理结果

审批文号

及批复链接

审批时间

1

关于**市**区全域环境综合治理EOD 项目(一期)-**区城乡饮水连片集中供水

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准予许可

梧(**)〔2026〕5号

2026年5月29日

关于**市**区全域环境综合治理EOD 项目(一期)-**区城乡饮水连片集中供水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内容如下:

**市****公司:

你单位报审由**西江****公司编制的《**市**区全域环境综合治理EOD 项目(一期)-**区城乡饮水连片集中供水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为**自来水生产和供应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区**镇华新村,净水厂地理坐标东经111°20′8.804″,北纬 23°1′18.206″。项目总投资5582.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万元,占总投资0.16%。

(二)建设内容

总占地面积7971.77m2;建设**池、生产管理用房、加药加氯间、组合式不锈钢净水设备等主体及配套设施;配套敷设输配水主干管、村屯分支管、入户管网共计 148.8km,安装入户水表、阀井等附属设施,项目近期日供水量3600m3/d,远期日供水量 5000m3/d。

三、项目的政策符合性

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且已获梧****改革局成功备案(项目代码:****)。

四、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一)废气

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围挡、洒水降尘、密闭运输等扬尘管控措施,施工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运营期无工艺废气、食堂油烟产生。

(二)废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全部用于厂区绿化带施肥,不外排。

生产废水:滤池反冲洗水、沉淀池排泥水收集后进入厂区沉淀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 旱作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带灌溉,不直接排放。

(三)噪声

1.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夜间及午间高噪声作业,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围挡降噪措施。

2.运营期水泵、搅拌机、风机等设备布置于室内,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定期开展厂界噪声自行监测。

(四)固体废物

1.生活垃圾:厂区集中收集后运至周边垃圾转运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2.一般固废:沉淀池污泥定期外售苗圃作为覆土基质;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

3.危险废物: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HW08)由有资质单位上门清运处置,厂区不设置危废暂存间,全程执行危废转移管理规定。

(五)生态及土壤、地下水保护

施工期严控扰动范围,分段开挖、及时回填,临时堆土采取遮盖、拦挡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管网施工后及时恢复植被及原有路面。厂区、沉淀池、化粪池等区域做好硬化及防渗处理,杜绝废水、油品等下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环境风险防控

落实次氯酸钠、油品泄漏风险防范措施,在加药间设置防渗围堰、导流设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应急物资,杜绝事故性废水、危废泄漏污染环境。

五、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依法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登记,严格按登记要求规范排污行为。

六、环保设施验收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七、项目建设的其他要求

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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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9日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电话:0774-****385,电子邮箱:****@163.com,通讯地址:**区**镇**大道28****环境局,邮编:5431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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