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公司:
你单位于2017年5月4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上填报**康****电站(一期工程)海水渔业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备案手续(备案号为201********0000020),备案依据为“第16 海水养殖工程项中其他”。
经审查,你单位填报的**康****电站(一期工程)海水渔业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设内容及规模为“项目拟整合康熙岭镇长坡村现状分散式鱼塘,经改造后形成养殖水面面积1700亩,引入茅尾海海水进行水产养殖,养殖周期150天,一年养殖两茬,年产鱼、虾、蟹、螺等各类水产品约2000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 版)“B 农、林、牧、渔、海洋 16、海水养殖工程‘用海面积300 亩及以上’”的情形,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我局审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条“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之规定,我局认定你单位已经取得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效,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如对我局作出的你项目备案无效的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抄送:**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 |
| **** 2026年5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