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于2018年6月20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上填报了犀牛脚镇大庙墩外海离岸浅海养殖区E1海域、犀牛脚镇大庙墩外海离岸浅海养殖区B3海域、犀牛脚镇大庙墩外海离岸浅海养殖区B2海域三个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备案手续(备案号分别为:201********0000085、201********0000084、201********0000083),备案依据为“第151 海水养殖项中其他”。
经审查,你单位填报的犀牛脚镇大庙墩外海离岸浅海养殖区E1海域、犀牛脚镇大庙墩外海离岸浅海养殖区B3海域、犀牛脚镇大庙墩外海离岸浅海养殖区B2海域三个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设内容及规模均为“渔业用海/开放式养殖用海,用海面积:300公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 版)“四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151海水养殖‘用海面积300亩及以上’”的情形,三个项目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我局审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条“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之规定,我局认定你单位已经取得的三个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效,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如对我局作出的你项目备案无效的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抄送:**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 |
| **** 2026年5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