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9月11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上填报**区大蚝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备案手续(备案号为202********0000185),备案依据为“第4 海水养殖项中其他”。
经审查,你单位填报的**区大蚝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设内容及规模为“综合占陆地面积380亩,配套海上中培和养殖示范面积1800亩。项目拟建建筑面积为87600平方米;场地硬化20000平方米;绿化面积20000平方米。年产牡蛎苗5000万串,示范养殖500亩;加工净化蚝100吨,初加工7-12万吨,精深加工1-2万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渔业04 海水养殖0411‘用海面积1000亩及以上的海水养殖(不含底播、藻类养殖);围海养殖’”的情形,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行政审批局审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条“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之规定,我局认定你单位已经取得的**区大蚝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效,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如对我局作出的你项目备案无效的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抄送:**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 |
| **** 2026年5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