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1月3日、6月20日、9月27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上填报了**区茅尾海生态养殖综合整治提升项目、**区茅尾海生态养殖综合整治提升项目(一期)、北部湾黄鱼产业融合发展示范产业园(一期)项目三个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分别为:****),备案依据为第“三、渔业”中“海水养殖0411”的“其他”。
经审查,**区茅尾海生态养殖综合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设内容为:建设2万亩海上养殖试点,主要分为综合区和生蚝养殖区、鱼排养殖区三个区域;**区茅尾海生态养殖综合整治提升项目(一期)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设内容为:本项目一期约1000亩海上养殖试点,主要分为综合区、大蚝养殖区、鱼排养殖区;北部湾黄鱼产业融合发展示范产业园(一期)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设内容为:主要建设现代化海上养殖设备设施约2500亩,****基地、水产研究所、水产品加工交易市场等配套设施188.25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上述项目应按第“三、渔业”中“海水养殖0411”的“用海面积1000亩及以上的海水养殖(不含底播、藻类养殖)”类别管理,需编制环境影****行政审批局审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条“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之规定,我局认定上述三个项目已经取得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效,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如对我局作出的你项目备案无效的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抄送:**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 |
| **** 2026年5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