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社:
你单位于2024年4月10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上填报了**市**区******社****基地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备案号为****),备案依据为第“三、渔业”中“海水养殖0411”的“其他”。
经审查,你单位填报的**市**区******社****基地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设规模及内容为:项目实施养殖面积360亩,实****基地,建设标****基地,增建养殖尾水处理设施‘三池二坝’64亩(沉淀池1张18亩、曝气池1张11亩、生物处理池1张25亩、过滤坝2座,排水渠6条占地10亩),配套改造循环提水供水管道系统、配套曝气充氧系统、生态净化系统,配套三池(沉淀池、曝气池、生物处理池)塘堤加固,排水沟改造增建拦水水门,铺设作业道路,建设自动化管理设施,实现养殖尾水通过三池二坝生态净化处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项目应按第“三、渔业”中“海水养殖0411”的“用海面积1000亩以下100亩****基地、工厂化养殖、高位池(提水)养殖”类别管理,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审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条“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之规定,我局认定该项目已经取得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效,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如对我局作出的你项目备案无效的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抄送:**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 |
| **** 2026年5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