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
你单位于2026年1月20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上填报了******养殖场养虾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为****),备案依据为第“三、渔业”中“海水养殖0411”的“其他”。
经审查,你单位填报的**市徐****公司****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设内容为:养殖基地占地198多亩,总投资1640万元;****公司南美白对虾高精养殖技术,进行标准池塘改造,建设生产管理用房,配备先进养殖生产设备,打造高产、生态、****基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项目应按第“三、渔业”中“海水养殖0411”的“用海面积1000亩以下100亩****基地、工厂化养殖、高位池(提水)养殖”类别管理,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审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条“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之规定,我局认定该项目已经取得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效,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如对我局作出的你项目备案无效的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抄送:**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 |
| **** 2026年5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