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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代码 |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4号楼酒店项目 | |||||||||||||||||||||||||
| 招标项目名称 | ****酒店 4 号楼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次) | |||||||||||||||||||||||||
| 标段(包)名称 | ****酒店 4 号楼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次) | |||||||||||||||||||||||||
| 公示名称 | ****酒店 4 号楼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6-05-28 10:00:00 | |||||||||||||||||||||||||
| 评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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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主)****;(成)**市华阳****公司 | ****0904MA562BUT0U | ****4100.00元 | 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民用建筑设计质量评定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范》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 110日历天(包含设计)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崔志强 | 粤244********29712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2 | (主)****公司;(****设计院有限公司 | ****0101MA5AP9CG3F | ****6400.00元 | 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民用建筑设计质量评定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范》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 计划总工期11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发出 的开工令为准。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李楚杰 | 粤244********21531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3 | (主)******公司;(****设计院有限公司 | ****0101MA9UXY10XU | ****0800.00元 | 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民用建筑设计质量评定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范》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 总工期为110日历天(包含设计)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魏冕 | 粤244********28274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4 | ****酒店****公司;(成****设计研究院****公司 | ****0101MA59MY1J9B | ****2550.00元 | 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民用建筑设计质量评定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范》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 110日历天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颜炳明 | 粤244********11935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异议受理部门 | **** | 联系地址 | **市**区**中路1号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林先生 | 联系电话 | 020-****8889-8402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市**区建设****管理中心 | 联系电话 | 020-****2546,020-862 | |||||||||||||||||||||||
| 联系地址 | **市**区大金钟路23号****交通局二楼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6-05-30 00:00:00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6-06-02 00:00:00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