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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评估法 |
| 一、澄清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材料要求已修改,勾选**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档案,详见答疑后的招标文件。 二、答疑 1、问题:关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⑤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 且投标保证担保必须从联合体牵头****银行出具。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担保必****银行出具,违背了发改法规[2023] 27号《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第二条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即应当取****银行出具担保要求。 答复:本条内容修改为:⑤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三、其他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除本次澄清答疑内容外,其他内容不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