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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282MA291FKD97 | 建设单位法人:陆伟 |
| 黄晓幸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开发区镇龙五路1号 |
| 年产1500万套同步带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2-橡胶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12-C2912-橡胶板、管、带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开发区镇龙五路1号 |
| 经度:121.580730 纬度: 30.085720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6-25 |
| 慈环建〔2025〕14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282MA291FKD97001X |
| 2025-07-2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200 |
| 2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MA291FKD-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MA291FKD-9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MA2KNHG1-0 | 竣工时间:2025-12-01 |
| 2026-05-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5-29 |
| 2026-04-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2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net/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未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1500万套同步带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695万套同步带 |
| 验收监测期间,企业订单量较大,设备部分调整。与环评设计阶段相比,验收阶段新增1台捏炼机替代减少的1台密炼机,另减少2台成型机、2台脱模机、1台喷涂机、4台切角机,增加7台平板硫化机、1台磨背机、6个冷却槽(缸)、3台切割机、实验室增加1台空压机。 本项目产能由炼胶设备(密炼机、开炼机、捏炼机)决定,新增1台捏炼机替代减少的1台密炼机,捏炼机不额外投加原辅料,仅对胶料进行捏合。开炼机型号及数量均未发生变化,55L捏炼机生产能力与110E密炼机一致,仅型号表述方式不同,故验收阶段未新增关键产能设备。环评设计阶段平板硫化机配置数量偏少,平板硫化需根据不同尺寸同步带频繁切换模具,与前端炼胶工序存在衔接等待时间长、生产连续性不足、单批次硫化周转效率低等问题,故新增7台平板硫化机以提高生产效率;新增平板硫化机、磨背机、切割机、冷却槽(缸)均不属于关键产能设备,仅为提高生产效率,根据企业验收期间生产工况折算,本项目实施后产能为年产1695万套同步带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配料、投料、炼胶(捏炼、混炼、开炼)、硫化、脱模、磨削、热转印、切割等 | 实际建设情况:配料、投料、炼胶(捏炼、混炼、开炼)、硫化、脱模、磨削、热转印、切割等 |
| 未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二、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同时须加强环保设施建设,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收集、预处理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间接排放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委托****处理厂处理,其中硫化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喷淋塔除尘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二)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配料投料粉尘、炼胶废气、实验室废气、硫化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粉尘和废气排放执行《橡胶制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和表6限值,其中二硫化碳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锅炉燃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8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一2025)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磨削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烫印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执行。食堂油烟废气经收集、净化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屋顶高空排放。 (三)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其中东侧和南侧执行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化学品废包装材料、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和废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实际建设情况:(一)企业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仅生活污水外排,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对《关于行业标准中生活污水执行问题的回复》,若生活与生产废水完全隔绝,且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二者混排等风险,这类生活污水可按一般生活污水管理。 本项目喷淋塔除尘水经自带的三级混凝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喷淋塔除尘;全厂蒸汽冷凝水、设备间接冷却水、硫化直接冷却水、软水制备排水及锅炉排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回用于设备间接冷却及硫化直接冷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纳管排放。;根据环评报告中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满足《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后纳管 (二)企业已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 本项目小料投料自带滤芯除尘,大料自动配料投料系统、密炼中心密炼机、****实验室设备分别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汇同开炼机和生产车间捏炼机废气经屋顶活性炭吸附后排放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硫化罐硫化废气、模压硫化废气经抽负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的处理设施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平板硫化废气、鼓式硫化废气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的处理设施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上述各废气污染因子经处理后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烫印废气汇同硫化罐硫化废气、模压硫化废气经抽负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的处理设施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由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高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故烫印废气经处理后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磨削粉尘收集并通过旋风除尘+旋流板喷淋塔除尘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分别经15m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 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1415—2025)“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通过1根8m高排气筒(DA007)高空排放,NOx排放浓度满足**省《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要求低于30mg/m3。 本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6现有和**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企业食堂油烟废气经收集、净化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屋顶高空排放 (三)企业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其中东侧和南侧满足4类标准 (四)企业已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已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化学品废包装材料、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和废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建设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 本项目仅生活污水外排,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对《关于行业标准中生活污水执行问题的回复》,若生活与生产废水完全隔绝,且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二者混排等风险,这类生活污水可按一般生活污水管理。 本项目喷淋塔除尘水经自带的三级混凝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喷淋塔除尘;全厂蒸汽冷凝水、设备间接冷却水、硫化直接冷却水、软水制备排水及锅炉排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回用于设备间接冷却及硫化直接冷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纳管排放。;根据环评报告中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满足《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后纳管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排污权交易制度。本项目需进行排污权交易的新增总量为:二氧化硫0.091吨/年。另外新增VOCs0.044吨/年、颗粒物0.219吨/年。最终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307吨/年、氨氮0.011吨/年、二氧化硫0.120吨/年、氮氧化物0.194吨/年、VOCs0.103吨/年、颗粒物1.084吨/年。未完成排污权交易手续前,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你单位要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我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及安全管控台账资料,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在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时,应当将环境治理设施一并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同时,加强对化学品等原料的运输、装卸、贮存、使用等过程的管理,按环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相应规范建设事故应急池,避免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原****“年产500万套同步带生产线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慈环建[2018]456号)和“天然气锅炉技改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2020-0237)同时废止 六、本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程序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 实际建设情况:已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排污权交易制度,已完成排污权交易 已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企业目前暂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后续将及时开展。已委托******公司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及安全管控台账资料,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2025年11月13日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备案编号:330282-2025-255-L 已废止 1、已于2025年7月21日完成排污登记延续,登记编号为****0282MA291FKD97001X。 2、本项目建设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 3、正在按规定程序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3681 | 5680 | 0 | 0 | 3681 | 3681 | |
| 0 | 0.147 | 0.307 | 0 | 0 | 0.147 | 0.147 | |
| 0 | 0.01 | 0.011 | 0 | 0 | 0.01 | 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7 | 0.12 | 0 | 0 | 0.007 | 0.007 | / |
| 0 | 0.125 | 0.194 | 0 | 0 | 0.125 | 0.125 | / |
| 0 | 0.7217 | 1.084 | 0 | 0 | 0.722 | 0.722 | / |
| 0 | 0.0985 | 0.103 | 0 | 0 | 0.099 | 0.099 | / |
| 0 | 0.0147 | 0.031 | 0 | 0 | 0.015 | 0.015 | / |
| 1 | 三级沉淀池 | / | 三级沉淀池 | 全厂蒸汽冷凝水、设备间接冷却水、硫化直接冷却水、软水制备排水及锅炉排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回用于设备间接冷却及硫化直接冷却 | |
| 2 | 三级混凝沉淀池 | / | 三级混凝沉淀池 | 喷淋塔除尘水经自带的三级混凝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喷淋塔除尘; | |
| 3 | 化粪池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pH值、CODcr、BOD5、悬浮物、石油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满足《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 | 化粪池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pH值、CODcr、BOD5、悬浮物、石油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满足《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 |
| 1 | 滤芯除尘、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 |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硫化碳、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DA004磨削粉尘排气筒1#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小料投料自带滤芯除尘,大料自动配料投料系统、密炼中心密炼机、****实验室设备分别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汇同开炼机和生产车间捏炼机废气经屋顶活性炭吸附后排放通过15m高DA001配料投料、炼胶废气排气筒排放 | DA001配料投料、炼胶废气排气筒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硫化碳、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DA004磨削粉尘排气筒1#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2 | 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 | 非甲烷总烃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硫化碳、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硫化罐硫化废气、模压硫化废气经抽负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的处理设施处理,通过15m高DA002硫化废气排气筒1#(含烫印废气)排放;平板硫化废气、鼓式硫化废气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的处理设施处理,通过15m高DA003硫化废气排气筒2#排放 | DA002硫化废气排气筒1#(含烫印废气)、DA003硫化废气排气筒2#非甲烷总烃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硫化碳、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
| 3 | 旋风除尘器+旋流板喷淋塔 | 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旋风除尘+旋流板喷淋塔除尘后经15m高DA004磨削粉尘排气筒1#、DA005磨削粉尘排气筒2#排放 | DA004磨削粉尘排气筒1#、DA005磨削粉尘排气筒2#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4 | 低氮燃烧器 | 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1415—2025)“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氮氧化物满足**省《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要求,**或整体更换的锅炉,鼓励NOx排放浓度稳定在30mg/m3以下 | 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DA007锅炉燃烧废气排气筒排放 | DA007锅炉燃烧废气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1415—2025)“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氮氧化物满足**省《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要求,**或整体更换的锅炉,鼓励NOx排放浓度稳定在30mg/m3以下 |
| 1 | 隔声降噪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即昼间65dB、夜间55dB,东侧和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即昼间70dB、夜间55dB | 隔声降噪减震 | 西侧、北侧厂界噪声监测点位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即昼间≤65dB。东侧和南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a类标准限值,即昼间≤70dB |
| 1 | 依托原有54m2危废仓库 | 依托原有54m2危废仓库 |
| 1 | 依托原有43.2m3的应急池,根据计算仍能满足需求 | 依托原有43.2m3的应急池,根据计算仍能满足需求 |
| 1、依托原有2F原料仓库; 2、依托原有54m2危废仓库; 3、依托原有43.2m3的应急池,根据计算仍能满足需求; 4、依托原有2座冷却塔,每座冷却塔循环量为175m3/h;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依托原有2F原料仓库; 2、依托原有54m2危废仓库; 3、依托原有43.2m3的应急池,根据计算仍能满足需求; 4、依托原有2座冷却塔,每座冷却塔循环量为175m3/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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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